葡萄园里的听证会 常熟检察涉企申诉“小案”不“小办”

11.05.2023  10:32

他们的歉意我感受到了,我愿意签下谅解书。”3月30日,赵在谅解书上签上了名字,这是江苏省常熟市检察院推出“涉非公企业控告申诉一站式服务”后成功办理的第一案。

赵某是一家生态农业公司经营人,2022年8月25日晚,王某等人通过围栏边洞口进入赵某的葡萄种植园,将衣服挂在摄像头附近后,采用剪刀剪断树枝并装桶的方式盗窃阳光玫瑰葡萄。案发后,公安机关展开侦查,在5名嫌疑人家中查获被窃葡萄39.9公斤,鉴定价值人民币984.33元,未达2000元的刑事立案标准,且未出现多次盗窃和入户盗窃。据此,常熟市公安局对上述5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七日至十三日不等的处罚。

赵某不服该决定,认为王某等人偷盗葡萄的数量和价值与公安机关认定的远远不符,监控初步显示偷盗数量为17桶,每桶最多能装24斤葡萄,因此自己的实际损失为408斤,价值1.4万余元,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且5人为团伙作案,肆无忌惮进出葡萄园2次,情节恶劣。遂向检察机关申诉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追究王某等人刑事责任。

控申部门受理后,立即与刑检部门组成非公经济控告申诉办案组。办案组成员调取了治安管理处罚卷宗,引导公安进一步开展审查,并委托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单价鉴定意见。经审查,按照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的24.7元每公斤计算,窃取的葡萄重量需达到81公斤才达到2000元的够罪标准,但实际上5人窃取所得的葡萄除查获的39.9公斤、赠送亲友2公斤左右以及食用了部分外并未进行其他处置。此外,即使采信申诉人陈述丢失408斤的葡萄,但是葡萄园不具有闭合性,且监控证据并未显示洞口为5人所开,盗窃的葡萄是否全部为5人所为也存在疑问,故检察机关认定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无不当。

为更好地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提高申诉人对行政处罚和检察机关决定的接受度,办案组决定就此案举行公开听证会。

听证中,检察官从盗窃罪构成要件、证据采信规则等方面,结合案件实际纠正赵某认识的偏差,听证员对检察机关证据审查情况、无法认定事实及原因进行充分说明,帮助赵某释疑解惑。

为解开赵某“心结”,检察官尝试通过联合人民调解员检调对接化解矛盾,检察官和人民调解员分别与赵某和王某等人进行沟通,在充分了解赵某损失情况及索赔预期后,针对她提出的诉求,检察官充分进行释法说理。同时,对王某等人也从情理、法理角度进行分析,希望他们能考虑到赵某独自经营180亩果园的不易,动员其主动给予适当赔偿。通过三个小时的沟通协调,王某等自愿赔偿申诉人共13000元,双方当场达成和解,并签订协议书、谅解书。

做好“后半篇文章”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事后,办案组成员走访了赵某种植园,针对种植园内存在的问题,积极提供法律帮助和环境、用工等风险提示,引导赵某强化源头防范治理。目前,在检察官的帮助下,赵某的种植园正有序进行整改。

同时,为进一步便于此类涉案企业维权,服务保障企业“敢干”,案件办结后,常熟市检察院结合此次案件办理经验,构建了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依法向控告申诉人提供包含线索收集、受理审查、移送办理、审查结案、结果答复在内的“涉非公企业控告申诉一站式服务”便民服务,缩短办案期限,提升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