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宪法宣誓,彰显宪法权威

16.11.2014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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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报业网讯  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明确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刚刚提出这项举措。“这正体现了全会提出的立法及时性”,著名立法专家、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刘克希说。

  与设立国家宪法日同样为人高度关注的是,“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省人大法制委另一位副主任委员王腊生说,四中全会提出的这两大举措,旨在建立全社会对宪法的信仰。

  习近平总书记专门就宪法宣誓制度作出说明。他说,这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这样做,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多年来,我国宪法的实施和保障尚不完备。两位法律专家说,不少人认为,刑法、民法是比较严厉的法律,违反了就要受到制裁,但宪法好像很“宽容”,违反了可以不被追究法律责任。这种“违法可怕,违宪不可怕”的观念相当普遍,但其实,违宪,是最严重的违法。“这首先是由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决定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凌驾于所有法律之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内容上来讲,宪法是人民权利宪章,最大程度集中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追求和信念,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王腊生说,2010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四中全会决定加了前缀,叫做“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真正体现了宪法的最高权威性,毫不含糊地明确了宪法与法律体系的关系,在这样的体系下,每一项立法都必须符合宪法精神,自是应有之义。

  真正树立起宪法的权威,不仅要有信仰和意识,还需要习惯和行为,因此决定强调了宪法的实施和监督。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从实施来看,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等都要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是设立宪法日的倡导者。他认为,中国近几年来社会生活中之所以发生了一些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典型案件,背后的一个共同点是,一些公职人员缺乏宪法观念,不敬畏生命,有的公务员失去了基本的伦理道德。南京工业大学法律与行政学院院长刘小冰说,宪法宣传的主要对象便是各级领导干部。

  对宪法实施的监督,对宪法的解释,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则具有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实施的职责。决定还明确要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过去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主要查是否违法,事实上,首先要看是否违宪。这说明,即使是立法部门,宪法意识也有待加强”,王腊生指出。

  本报记者王晓映 实习生赵畅

原标题: 向宪法宣誓,彰显宪法权威

编辑: 莫小羽、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