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出台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09.08.2016  17:40


  按照国务院和江苏省政府有关后续监管的具体要求,南京市近日下发了《关于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努力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一是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严格按照公布的审批事项目录实施审批和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栏后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许可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其中涉及后置审批事项的,经营者领取相关许可文件、证件后方可经营。
  二是加强部门联动监管。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上传至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并通过平台提醒等方式告知审批监管部门及时接收;审批监管部门及时下载需要审批监管的市场主体相关信息,主动做好行政指导,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严格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公示制度,强化市场主体和政府部门信息公示责任。各级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共享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由工商部门统一归集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及时推送给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市场主体许可信息、监管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实现实时共享和无缝对接,切实保障部门间证照衔接、联动监管和执法协作。
  三是完善监管工作机制。2016年年底前,通过全省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及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实施对市场主体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依法予以公示,并将有关信息记于相对应市场主体名下。通过构建双向告知机制、数据比对机制,把握监管风险点,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机贯通,支撑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建立健全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有效形成工作合力。从投诉处理、证照联动、监督检查、执法办案、失信惩戒等环节入手,建立政府部门间联动响应机制,加强部门合作,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2016年底前,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
  四是构建社会共治格局。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主体依法公示相关信息。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和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扩大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度,发挥其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增强参与市场监管的能力。建立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的有效衔接机制,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纠纷处理、权益保护、信用评价、失信惩戒等方面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大力依靠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及时了解市场监管领域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作用。支持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通过裁决、调解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构建第三方评估机制,培育、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市场主体资信信息。支持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
  五是强化司法保障。加强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股权、合同等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刑事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侵犯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涉嫌犯罪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