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偷手机后主动还失主 失主守信“保密”被训诫

04.03.2016  10:40

 

手机被偷后报警,但警方调查时却不配合。近日,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接到一起警情,市民王先生的手机被盗,后来小偷将手机送回并恳请王某原谅并帮忙保密,王某果真“信守诺言”,民警调查得知真相后,王某因涉嫌妨碍公安机关正常调查被训诫。

 

在KTV唱歌手机被偷 不日后“完璧归赵

 

今年2月1日凌晨,城东派出所接到王某报警,他称在某KTV唱歌时被偷了一部手机。民警接报后到达现场,受害人王某介绍了事件经过,当天前半夜,王某和几个生意上的朋友相约唱歌,一群人一起喝酒唱歌,直到次日凌晨时分才散去。当王某准备离去时,他发现自己放在茶几上的苹果手机不见了,在包厢找了一圈仍无所获,因此报警。

 

据王某回忆,当时有一名陌生女子一直坐在他身旁,作案可能性比较大,民警根据这一情况立即展开侦查。

 

在案发后几天后,王某又来到派出所,拿出一部苹果手机请求民警帮忙鉴定是不是他被盗的那部,经过查询电子串号,警方发现正是王某先前遭窃的手机。“我朋友告诉我,当时坐我旁边那女孩在江平路一家馄饨店帮忙,我去找她要回了手机。”王某向民警说。民警立即来到王某所说的这家馄饨店,店主却称该女子近几天都没来。

 

被害人不配合调查 原是与小偷有“协议

 

当民警与王某联系,想就案件线索进行核查时,王某却含糊其辞,不愿回答,他甚至还出现了抵触情绪。民警发觉情况有异。2月23日下午,民警再度与王某取得联系。

 

在民警再三询问下,王某才透露,原来这名女子通过中间人主动找到王某,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进行赔偿。“她毕竟才16岁,还未成年,一时走错了路也情有可原,她后来主动向我坦白了。我怕因为我报了警,你们再处理她,我觉得挺过意不去的。”原来,王某私下里已与嫌疑女子达成了和解协议。

 

民警立即调阅女子帮忙的馄饨店周边监控,发现了该女子的活动轨迹,后将其带回了所内。据女子叶某交代,其即将年满16周岁,已经辍学,平时在馄饨店打工。自己那天见了王某的手机,就动了歪心思,趁王某不注意将手机偷偷地藏了起来。事后越想越怕,就托朋友找到王某承认了错误,并进行了赔偿。

 

了解情况后,民警对王某隐瞒不报的行为进行了训诫,他的隐瞒不报不但妨碍了公安机关正常的调查程序,而且也帮不了嫌疑人什么忙。考虑到叶某系未成年人,民警就此事对其批评教育后,让家人将其带回家严加看管。

 

主动悔过并得到谅解 未必能免除刑事责任

 

据警方介绍,一般在盗窃案中,涉案金额达到2000元即达到了起诉标准,公安机关可移送检察机关对嫌疑人提起公诉。叶某盗窃的手机价值4000余元,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王某和叶某虽然私下进行了民事调解,但在法律上,公安机关会追究她的刑事责任,王某的隐瞒不报和不配合调查,已经妨碍到了正常的调查程序。

 

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陆卫进律师分析,当叶某产生非法占有王某手机的念头并且拿走王某的苹果手机时,其已涉嫌构成盗窃罪,而且是盗窃罪的既遂状态。至于叶某事后承认错误、归还手机赔偿损失的行为只是一种犯罪后的悔改表现。追究叶某的刑事责任的公诉行为并不能因受害人的谅解而被免除,叶某最终不予被刑事处罚的缘由是因其未满16周岁。

 

办案民警介绍,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除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外,其他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因叶某犯罪时未满16周岁,犯盗窃罪不负刑事责任,警方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