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名群众现场观摩 劳动合同纠纷案审理

09.11.2017  10:49

昨天上午,市人民法院、泰州市总工会、市总工会联合开展“空中巡回法庭”活动。200余名群众前往法院,现场观摩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的审理。

2012年2月1日,市民沈某到八圩一家公司应聘,双方谈妥之后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到了今年2月15日,沈某以“由于本人原因,想找一份离家近的工作”为由申请辞职。

不过,到了次月,沈某提出公司拖欠自己劳动报酬,并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月2日,仲裁委裁决该公司支付沈某加班工资共计17300余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沈某及公司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沈某说,自己是因为常年加班加点,而且单位还拖欠工资,这才无奈选择了辞职。而公司方表示,沈某明明在辞职报告中注明自己是个人原因,所以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没有什么合理的依据。法官认为,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存在两大争议点。首先,原、被告之间劳动合同的解除事由该如何确定,被告公司是否应该支付沈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其次,被告公司是否已足额支付原告加班工资。

经过双方陈述,法官询问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当庭调解。沈某同意调解,但是被告公司不同意。法庭宣布,择日再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