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3年江苏约1500名电信网络诈骗犯被判刑

28.12.2016  15:04

  12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省法院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有关情况。据省高院党组副书记周继业副院长介绍,2014年1月至今年10月,全省法院共审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审案件627件,生效判决罪犯1461人,涉案金额2.7亿余元,挽回经济损失近8000余万元。

   [典型案件]

   境外设窝点冒充司法机关诈骗100多万受从重惩处

  12月27日,省高院组织南京、苏州等6个设区市的7家基层法院对10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郑美等53名罪犯被依法判处13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据了解,这是日前“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后,江苏法院第一次按照该《意见》组织集中宣判。

  这10起电信网络诈骗案涉及建立虚假网站,通过QQ、微信、网络发布虚假信息,冒充快递公司、医保中心、司法机关人员等多种诈骗手段,涉案金额达460余万元。其中,郑美等29人诈骗案非常典型。

  法院查明,2015年3月至5月,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郑美等人参加他人领导的针对中国大陆公民的电信网络诈骗组织,由一线人员向中国大陆地区不特定多数人拨打电话,冒充顺丰快递人员,谎称被害人名下的银行卡涉嫌洗钱等犯罪,在被害人相信后将电话转到二线人员,由二线人员冒充案发地公安机关人员,问清被害人的家庭、财产和银行账户等情况后,将电话转到三线人员,由三线人员冒充检察机关人员,虚构被害人涉嫌洗钱犯罪,需要对被害人财产进行核查比对等事由,诱骗被害人进行转账或者进行网银操作汇款。其中,郑美是三线队长,并培训一线工作人员;林志英也负责三线工作,徐海斌、薛汉伟等人负责二线或三线工作。到案发,这个诈骗团伙骗了10余人共计近120万元。其中,有两名被害人是年满60周岁的老人。

  一审法院认为,郑美、林志英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诈骗罪。在该案中,这些人共同在境外设置诈骗窝点,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作案,还对部分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施诈骗,依据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最终,郑美被以诈骗罪判刑6年9个月,林志英、薛汉伟被以诈骗罪判刑6年3个月,其他罪犯也分别获刑。

   [权威发布]

   近3年约1500名电信网络诈骗犯被判刑

  据省高院党组副书记周继业副院长介绍,江苏法院一直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保持高压态势,通过审判工作切实维护公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2014年1月至今年10月,全省法院共审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审案件627件,生效判决罪犯1461人,涉案金额2.7亿余元,挽回经济损失近8000余万元。同时,受理的一审案件持续增加,2014年受理177件383人,2015年受理207件509人,今年1至10月受理284件703人。同时,依法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2014年1月至今年10月,全省法院通过审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公众挽回经济损失近8000余万元。

  周继业表示,从近几年审理的相关案件来看,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三大特点:一是方式多样化,手段智能化,由过去的虚假中奖式、冒充熟人式为主扩大为多种混合模式的诈骗。据不完全统计,现在常见的电信网络诈骗模式就有数十种之多,而且手段技术含量越来越高,迷惑性更强。

  二是分工产业化,运作企业化,由团伙内部分工演变为相互依存、相互合作的产业链。诈骗分子以需求为导向,与包括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开贩银行卡、第三方支付平台洗钱、POS机套现、为诈骗团伙提供线路、开发网络改号平台、网上吸号、分析工具软件以及制作手机木马程序等在内的一系列相对独立、互不相识、时分时合的犯罪分子或职业团伙进行合作,“按劳分配”,各牟其利。

  三是犯罪跨区域,作案流动化,诈骗分子散居不同地区,相互之间依靠互联网等手段进行合作。同时,基于网络不受地域限制的特有属性,往往具有被害人数众多、区域分布广泛的特征,还出现流动作案的势头。

   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从严控制缓刑适用

  周继业表示,江苏法院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犯罪团伙中的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以及具有致人身亡或精神失常等从重处罚情节的,依法从严处罚;对于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以及赔偿损失、认罪悔罪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据统计,2014年1月至今年10月,全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生效判决中,判处5年徒刑以上刑罚的占18.1%;缓刑适用率较同期全省普通刑事犯罪缓刑适用率低12.6个百分点。

  同时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2014年1月至今年10月,全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判处罚金共计7000余万元。

  周继业还指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江苏法院对于诈骗数额难以查清的,根据拨打诈骗电话次数和发送诈骗信息条数予以惩处。比如,童雪等人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短信诈骗案,虽诈骗数额无法查清,但二人发送诈骗短信106余万条,依法分别被判处6年6个月和5年6个月的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对于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比如,郑伟健等为诈骗分子提供通讯传输通道案,4名被告租用境外服务器,利用VOS改号软件架设诈骗平台,为诈骗团伙提供通讯传输通道并从中获利,依法分别被判处7年3个月和3年2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法官支招]

   保护好个人信息,遇到转账必须电话核实

  电信网络诈骗无论怎么变换花样,但万变不离其宗,最后都要公众转账汇款。省高院刑二庭毕晓红庭长结合这类犯罪的特点提出四项建议:

  一是对个人信息多一份当心,电信网络诈骗总是从获取个人信息入手,既包括公民身份等基本信息,也包括通讯联系人、银行转账、水电缴费、车牌号码等社会活动信息。在网络通讯中不透露、一般商家活动中不填写个人信息,注意保管手机、电脑,账单、凭条、验证码处理完毕及时销毁或清除,是防止信息泄露的有效手段。

  二是对核实信息多一份耐心。电信网络诈骗常用被害人想急迫解决问题的心理,只要详细核实,都能被戳穿。所以对电话、网络传来的涉及个人重大事项的信息,应该多方核实,不可轻信。

  三是对转账汇款多一份小心。一切诈骗最终目的都是非法获取钱财,网络电信诈骗故事编得再完美,只要提到转账汇款,就要当心。没得到熟人确认的汇款要求一律拒绝,向社会机构、执法部门缴费,如果不能确认账号的真实性,宁可多跑腿到营业网点或服务大厅去办理,但千万不要不核实就汇款。

  四是对执法部门多一份信心。央视在发布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的六个“一律”中提到,“只要一谈到是公检法税务或领导干部的,一律挂掉”,这对法院执法办案尤其是通过电信网络开展便民诉讼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其实,如果遇到以法院名义进行电话通知的,一定要认真核对法院名称,通过正规渠道联系相应的法院核实。

   [重申]

   下列十种情形法院会从重处罚

  周继业表示,根据“两高一部”出台的新司法解释,江苏法院将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将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