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月审8名拆迁贪官 不利己帮他人谋利也犯法

17.06.2015  20:17

  16RI ,一起基层拆迁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案件在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开庭,收受14万元的被告人吴某将面临法律的严惩。从5月1日至今,南京两级法院开庭审理的基层拆迁领域“贪官”已有8名,公诉机关称该领域“窝案”多发,有人虽然自身没有获得好处,但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同样触犯刑法。

  昨天上午,38岁的被告人吴某因涉嫌受贿,在雨花台区法院受审。根据检察机关指控,吴某从2008年开始担任雨花台区经济开发区的拆迁项目工作组成员,负责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在拆迁中,吴某在房屋测量、拆迁谈判、协议签订等环节均有“发言权”。

  据了解,从2008年到2013年期间,吴某利用拆迁政策的弹性空间,帮助4户人家谋取拆迁利益,先后多次收下了14万元的好处费。后来,吴某的一名同事案发,检察机关调查中发现了吴某涉嫌犯罪。昨天的庭审中,检方建议对吴某处以10—11年有期徒刑。

  记者采访发现,从5月1日至今,我市两级法院已经开庭审理了8名基层拆迁领域的“贪官”。如上周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江宁区方山街道原社区书记曹某因虚构拆迁房屋资料,单独或伙同他人贪污120万余元受审。跟曹某共同犯罪但另案处理的,还有该街道主管拆迁的领导严某、拆迁办工作人员顾某等两人。再如,浦口法院近期审结一起某街道城管部门人员利用拆违权力收受他人贿赂的案件,被告人庆某因受贿9万元,被判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违法所得被追缴。

  相关办案法官介绍,在一些拆迁领域的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认为,只要自己不拿钱,帮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不会“有事”。法官提醒说,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具备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均有可能被认定为贪污这一职务犯罪,“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一定是占为己有,帮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也是贪污罪。”(记者 张源源)

编辑:圣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