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司法责任制改革深入推进工作

25.10.2015  11:11

  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要求,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对刑事执行法治建设和检察监督的新要求,准确把握刑事诉讼法赋予的刑事执行法律监督职责,首先在工作格局上要全面实现由监所检察向刑事执行检察的转变。当前,恰逢司法体制改革。司法责任制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评判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效,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最后必然落到司法责任制上。只有做到谁决定、谁负责且终身负责,权责一致,责任明晰,才能培养出公正司法的内生动力。全面实现由监所检察向刑事执行检察的转变,必须紧密结合司法责任制改革。

  2014年以来,北京市检察院党组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切实遵循检察工作规律,在西城区、朝阳区、昌平区检察院试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整合刑事执行检察职能和机构,厘清权力责任清单,充分发挥检察官主体地位,促进各项检察职能全面履行,推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迈上新台阶。今年,昌平区检察院驻所检察室从全国3000多个检察室中脱颖而出,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示范检察室”。

   整合相关内设机构

  整合职能相近或交叉的部门、重新配置检察权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北京市各试点检察院认真梳理修改后刑诉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赋予的新职能,将原监所检察处和驻所检察室整合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名副其实地体现部门定位。无论是从历史发展来看,还是从检察权运行的角度来看,如此整合很有必要。

  从历史发展角度看,刑事执行检察从检察机关最传统的一项主要业务——监所检察工作发展而来。中国检察制度建立之初,检察机关就担负着对刑罚执行活动监督的职责。新中国成立后,监所检察工作作为一项主要检察业务,与检察机关相伴而生,共同历经曲折。195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监所、劳动改造监督厅;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设立了监所检察厅,各地检察机关都设立了监所检察部门。

  从新增职能角度看,随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召开和刑诉法的修改,检察机关从原来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进一步发展到对各种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以及强制医疗执行等刑事执行活动的全面监督。2014年,最高检监所检察厅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这不是简单的称谓改变,而是新形势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布局的调整,是工作职责、工作方式、工作理念的重大转变。

  从部门特征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历来被称为“小检察院”,不仅有监所检察处(科),而且有派驻检察室、派驻检察院,且具有“对象特定、场所特定、权能特定”的特点,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与其他检察业务部门性质迥异,不具有整合的同质性。特别是在刑事执行场所较为封闭的环境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单设,对制约公权、消除特权、保障人权,显得尤为重要。

   科学设置办案组织

  北京市各试点检察院按照“以检察权的合理配置和规范运行为目标,以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为核心,以落实和强化检察官司法责任为重点”的思路,在刑事执行检察改革实践中科学设置办案组织。

  一是强调检察官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减少领导岗位,释放检察人才到司法办案岗位。原有的监所检察处和驻所检察室整合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部门行政领导岗位减少66.7%,中层干部经选任转岗为主任检察官。

  二是突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司法属性,科学设置办案组织,为改革提供组织保障。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下设派驻看守所主任检察官和监外执行主任检察官,每名主任检察官按照“1+2+1”的模式,配备2名检察官、1名检察官助理,组成两个主任检察官办公室,作为基本办案组织。

  三是依据履职便利原则均衡配权,体现司法工作亲历、兼听、公开、独立的规律。依据与基本职能的结合度判断“谁最具有履职便利”而相应赋权,基本上以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两大内容为核心分别配置给两个主任检察官办公室。同时将相对游离的职能重新划分。例如,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职责赋予监外执行主任检察官办公室,将看守所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活动的监督及留所服刑执行活动监督职能赋予派驻看守所主任检察官办公室。而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则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人指挥两个主任检察官办公室进行,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

  在主任检察官职权配置上,应衡平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独立办案,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

  一是厘清不同层级的权力与责任。在刑事执行检察改革试点过程中始终把握两个基本原则,即“对检察一体原则的坚持和改革目的的实现”,通过正负“权力清单”的模式适度放权给主任检察官以实现二者的均衡。在对分管副检察长决定权的重新配置中,围绕检察一体原则,只保留了对于事故检察处分权、重大监督事项和刑事执行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重要内容的决定权,确保全局性、敏感性、重大性内容的审慎处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人除具备主任检察官身份可以承办案件外,其角色主要体现为行政性,具有对扁平化办案组织的黏结作用和职能履行的纠错功能。主任检察官亲自办案,亲临监督,确保监督的参与性和亲历性,体现审定合一。

  二是适当放权给主任检察官。放权给主任检察官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三类:(1)事务处分权。对刑事执行检察活动的具体组织、指挥权;(2)主要监督手段的决定权。对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书面纠正的决定权;制发书面检察建议的决定权;办案期限监督中超期羁押的处理决定;(3)案件处理的决定权。对刑事执行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是否受理的决定权,以及实施具体初查、侦查措施的指挥权;刑事执行过程中举报、控告和申诉案件线索的受理决定权以及经评估无重大社会影响或办案风险的线索初核、结案的决定权;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案件批捕、起诉的决定权;移送刑事执行检察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诉讼监督线索)的决定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中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决定权。主任检察官对所作出的决定负责。

  三是健全主任检察官管理机制。制定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主任检察官岗位职责规范》《主任检察官办案绩效考评办法》等,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赋予主任检察官与其主体地位相适应的权限和责任。设定严格的选任条件、程序,规范选任机制。主任检察官每三年轮岗一次,主任检察官办公室成员每两年轮岗一次,确保检察官业务素质“”与“”的平衡。

  改革试点一年以来,北京市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成效明显。一是办案效率进一步提升。主任检察官独立作出决定,有效简化了改革前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检察长三级行政审批的流程,减少了中间环节。决定权的下放有力支持了临场监督的操作,凸显了监督的及时性和同步性。二是司法效果显著提升。主任检察官从原来部门内的管理事务中剥离,专心办理案件和指导业务,同时“谁办理、谁决定、谁负责”司法责任的明晰化,促使主任检察官更为关注办案质量和效果。试点以来,开展业务培训、支部建设、人员考核管理等事务均由部门负责人执行,主任检察官案件评查和建议采纳率均有所上升。三是工作主动性进一步提高。为提升办案水平,主任检察官围绕所承担的职能组织专题调研、总结办案规律、开展业务创新的主动性显著增强。例如,昌平区检察院驻看守所主任检察官办公室通过总结羁押必要性案件办理实践,撰写相关文章,制定和完善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实施办法》《羁押必要性审查强制措施变更后跟踪机制》,将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紧密结合,促进了新形势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

  (作者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原标题:结合司法责任制改革深入推进工作

  稿源: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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