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明确司法行政业务类公务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3年目标

17.10.2017  16:57

10月12日,省司法厅出台《关于推进司法行政业务类公务员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指导意见》,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类公务员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总体要求: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业务的公务员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其他业务类公务员逐步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指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从事法律援助管理或法律援助服务的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编制人员及聘用人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组织管理的同时,还应努力成为法律援助服务的具体提供者,最终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

省司法厅从三个方面对全省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类公务员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制定3年工作计划和阶段目标: 一是业务类公务员。根据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特性,设区市、县(市、区)司法局要分别围绕发挥指导、管理、监督、协调职能和推进“四个全覆盖”及基层实战化建设需要,至2020年,业务类公务员占在编公务员比例应当达到65%左右。二是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公务员。截止目前,全省设区市司法局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140人,占在编公务员比例为17.3%;县(市、区)司法局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272人,占在编公务员比例为12.2%。针对现有人员结构,2018—2020年,设区市司法局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公务员占在编公务员比例应分别达到20%、25%、35%;县(市、区)司法局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公务员占在编公务员比例应分别达到15%、20%、30%。三是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截至目前,全省设区市司法局现有法律援助工作人员129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35人,占比27.1%;县(市、区)司法局现有法律援助工作人员541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132人,占比24.3%。针对现有人员结构,2018—2020年,设区市、县(市、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比例应分别达到40%、60%、80%。

省司法厅要求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业务类公务员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列入司法行政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结合司法行政职能和现有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现状,进一步细化作用,明确专人负责,抓好具体工作任务落实;加强教育引导和政策宣传,努力形成统一的思想共识和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