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大潮中,书记员的定心与定位

04.06.2015  13:53
       

  2014年6月,28岁的孟冉辞去国航乘务长的工作后,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招录统考,成为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初级三等书记员;同一时间,在法院做书记员16年的常州汪敏霞两次未能考过省级“门槛”而离开法院。

  面对这一轮司法改革的大潮,年轻的审判人员是受到触动最大的群体之一。这其中,江苏法院书记员们先行成为“弄潮儿”。自2013年7月至今,有近2000人与孟冉一样成为各级法院初、中级书记员;同时,一部分像汪敏霞这样的老书记员或残酷地面临这一岗位的命运转变。

  庭审不得不以笔录为“中心”

  改革,往往是从问题倒逼而始,由“置之死地而后生”的倒逼而来。毋庸置疑,江苏法院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动因也起始于此。

  2011年4月,彭璐经熟人介绍到徐州中院做书记员,每月报酬是900元。两天后的庭审,法官借了件制服上衣给她。那天,彭璐看到庭审记录是“三同步”显示更是异常紧张,手不听使唤,耳听不懂法言法语。“审判长不时地停下审理,一遍遍给我归纳复述。”彭璐听到了当事人的不满,可心里却不以为然:不就是个临时工嘛。她后来知道,原本庭审只要一个多小时,因她而花了两个半小时。

  与彭璐同样的“临时工”,全省书记员改革试点单位建湖县人民法院周丽颖签的是派遣合同,感觉前途渺茫,每天意志消沉,曾想离开,却又放不下对法院的这份牵挂。该院院长杨越华无奈地说,不少书记员把法院作为一种正式就业前的临时过渡,一旦找到比这待遇好的工作,干脆一走了之。

  “他们每月千元的报酬,法官常常不忍心或不好意思安排他们工作,只好腾出手自己做了。”采访中,南京毕宣红、夏雯、陆预婷,徐州袁长伟、陈颖、龚思红,南通狄进,常州储丽等众多法官对此都不约而同地感到很无奈。试点单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胡道才说道:“书记员工作贯穿整个审判流程,而待遇过低、晋升无望、没有归属,这一显失公平的现象竟存在于法院内部。”

  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书记员的频繁流动,司法责任无法像落实于法官身上那样顺理成章,普遍存在“临时工”心态,一旦有好的去处就一走了之。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许建兵、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院长岳彩领坦言,由于书记员水平参差不齐,法官庭审时必须花很大精力关注笔录,无形中,庭审不得不以笔录为“中心”。

  显然,江苏法院的这一困惑与尴尬,逼视出体制与司法的尖锐矛盾。

  画好“施工图”,实行“项目制”

  “这种状况不仅影响了审判质量与效率,也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2013年初就任江苏高院院长后,许前飞经过密集的基层调研后,在党组会上开宗明义:“作为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江苏良好的司法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必定为书记员改革提供社会保障,我们理当先行试水,为下一步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打开突破口。”

  起跑影响全程,开局决定全局。2013年3月,江苏高院启动改革,该院党组决定由政治部牵头组成调研组先行调研。历时30天,调研组呈交报告:截至2013年3月,全省法院有6722名书记员,其中,公务员身份2607人,政法专项编制966人,编制外3149人。编制外书记员中,既有与法院签订合同的,也有劳务派遣的,还有公益性岗位性质,甚至有不少没签合同和临时出现空缺紧急招用的。由于来源混杂、身份多元,薪酬待遇、职业保障差别巨大,薪金多的3000多元,少的不到1000元,“同工不同酬”、“同事不同命”的现象十分普遍。80%的法院需要全部或部分自筹编制外人员经费,书记员队伍人心不稳,感到前途渺茫。

  2013年5月,江苏法院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方案露出真容:以社会化招录、专业化培训、序列化管理、职业化保障、统一化标准为路径;以招录雇用、教育培训、管理考核、职务序列、职业保障为机制,逐步建立起符合司法审判工作需要的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体制。江苏高院政治部主任徐清宇介绍说,这是一个以《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总体架构,《招录暂行办法》、《培训暂行办法》、《技术标准及等级晋升暂行办法》、《职业保障指导意见》等六项配套制度为支撑,以及一个全省统一的《江苏法院聘用制书记员劳动合同书》为基本保障的管理考核规范体系。记者注意到,其显著特点是:“在工作谋划上,注重一体化设计;在制度构建上,注重一揽子解决;在具体要求上,注重统一化标准;在工作推进上,注重一致性原则。”

  “这项改革的一个关键点就是职业保障。”试点单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院长陈英波说,这是报名者和书记员最关心、最渴望的。据介绍,按照江苏高院的规定,在用工方面,书记员实行统一合同管理,对通过省高院培训考试的书记员,用人法院与其签订省高院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合同一式三份(本人、用人法院、省高院,由省高院统一注册编号);在薪酬方面,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和工龄工资构成,基本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收入标准的1.2倍,绩效工资则由各地法院根据岗位目标考核完成情况而定,从而保证书记员薪资有了“托底”;在待遇方面,医疗、养老、制服、休假等职业保障与正式干警一视同仁。

  尊重实践,尊重创造。江苏法院坚持试点先行与加强制度设计有机结合,通过12家法院试点,了解“水情”、摸清“水深”、熟悉“水性”。此外,“凝心聚力、发挥优势、上下联动、共同攻关是江苏法院推进这项改革的又一特点。”江苏高院政治部副主任花玉军拿起案头已汇编成册的《江苏法院书记员管理考核规范及制度汇编》称,形成这套凝聚智慧的“1+6+1”体系,是由各级法院共同发力建立的。

  如花玉军所述,改革方案起草阶段,由高级、中级、基层法院组成的起草组多次与省人社厅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探讨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职业等级与人社部门相关规定的配套衔接等问题;起草组先后赴省级保险公司、舜天集团、鼓楼医院等7家企事业单位进行了实地调研,学习借鉴其招人、用人、管人的经验与做法;鉴于完善职业保障是此次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之一,结合省统计局关于江苏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相关数据,建湖法院承担了职业保障指导意见的起草工作,对全省不同地区、不同等级书记员的最低月收入进行了对比测算;为合理确定全省法院书记员速录技能分级、分档标准,南京中院政治部主任桂初民介绍说:“受省高院指示,南京中院承担了庭审记录速度的实验,提供适应全省各级法院庭审录入的全套数据资料。”

  “改革中的阵痛,却是不得不过的关口”

  “实践表明,司法改革在党的领导下进行,这既显重要又有保障”。江苏书记员改革方案始出,省高院党组随即上报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并积极与省财政厅、人社厅沟通协调。各地党政领导关注试点,切实解决难题。在海安县委,记者看到,县委书记陆卫东对法院的各类报告件件批示,倾力支持。他中意地说:“海安县人民法院不仅为全省司法改革做出示范,同时也能为全县即将进行的各项改革提供借鉴。”

  值得一提的是,这项改革的起始阶段就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的高度重视。2013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徐家新作出批示,并赴试点单位海安法院进行专题调研,就职业保障等问题与当地党政领导座谈。此后,徐家新时常关注、询问并多次给予具体指导。

  任何一项改革,犹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江苏法院这项改革中的一个重点是选人机制,其难点是如何解决像常州汪敏霞这样2000多名“老”书记员的去留问题。

  “改革中的阵痛,却是不得不过的关口。”许前飞在党组会上态度坚定,“必须守住门槛,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否则将全线失守,重回老路,以失败而告终。”为加快推进这一被称作“挽留”的工作,江苏高院于2014年2月全面启动对数千名老书记员定岗培训与考核的“回炉”工程。江苏高院在《组织开展编制外书记员定岗培训工作的通知》中,宣布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将这一工作情况纳入对各中院全年工作综合考评,并就各市法院定岗培训人数及考核情况向全省法院及时通报。许前飞强调,中院院长既要管大事又要抓小事,而书记员工作看似小事实质并非小事,是事关审判质效与司法改革成功的基础性工作。江苏高院党组成员分赴各地,强势推进。针对一些地区进展缓慢,许前飞不留情面:“这是不称职的院长,必须限期解决,确保取得实效。”

  至2014年底,江苏高院“挽留”工作组走进13个中院督导培训与考核。各中院组织考试26场,3100余名老书记员参加,有2825人通过了专业笔试考核,又有629人通过了最难过的速录技能考核。在法院做了17年书记员的汪艳,在考过“门槛”的第一时间给家人报喜时,电话那头沉默了片刻,传来老父亲由抽泣进而嚎啕的声音:“女儿,你终于熬出了头啊!”

  “截至2014年底,各级法院100多名没能跨过'门槛'以及自感不能适应岗位的老书记员离开了法院。”花玉军说,对于解除合同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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