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莫名摊上官司 广陵民行法律监督促案件再审改判

07.12.2017  09:54

  “感谢你们细致调查,为我找到证据,帮我挽回损失。”11月24日,在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办公楼下,从泰州驱车赶来的唐志刚将一面印有“公正执法、热心为民”的锦旗亲手交到该院民行科检察官冯庆俊手中,并连声称谢。

  原来去年,唐志刚申请该院法律监督的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案前几日获法院再审改判了,作为原审被告之一的唐志刚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拿到再审判决书的他总算如释重负,特地赶来向承办人表达谢意。

  我们知道,车辆买卖要去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然而,唐志刚却不以为意。十多年前,他卖了一辆车,因为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导致自己莫名其妙地背上了十多万元的债务。用他自己的话来说:“事情有点莫名奇妙。

  “银行账户突然被冻结了,不知道是什么情况唐志刚仔细询问银行工作人员后,才得知自己卷入了一起因交通肇事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中。原来,肇事方驾驶的车辆正是唐志刚十多年前出售的那辆车。由于当时的买家是熟人,碍于情面,他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只是没想到,这辆车后来几经转手,直到2009年发生车祸。

  车祸发生时,肇事车辆的实际使用人是黄某,但是伤者家属根据车管所的登记信息,将唐志刚一并告上法庭。由于常年在外,唐志刚未收到法院传票。故法院缺席审判,判决唐志刚和黄某承担连带责任,赔偿伤者崔某11万余元。等到唐志刚发现自己的银行账户被冻结,才发现麻烦来了。他先向法院申请再审,因证据不足被驳回。在律师的建议下,去年5月,他到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

  广陵区检察院民行科受理后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先后去车管所、公安机关、保险公司调取了黄某肇事时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肇事车辆事故前缴纳交强险的书证。同时调取了车辆转让的书证以及唐志刚与第一次转让车辆的受让方焦某的情况说明,证实了该肇事车辆已经过多次转让,至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控制人是黄某。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车辆属于动产,动产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事故发生时,唐志刚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因此法院判决唐志刚对崔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是明显不当的。”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冯庆俊说。

  最终,广陵区检察院以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为由,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1月20日,广陵区法院再审后对案件予以改判,撤销原判决,认定唐志刚对黄某的交通事故侵权行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通讯员 谷秀秀 冯庆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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