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总工会阳光预警信息平台发布2016年第3号预警提示--女职工特殊权益不容侵犯

07.03.2016  17:47

      本网讯   女职工因其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我国法律对女职工劳动、人身等权益有特别规定。在 “三八妇女节”到来之际,省总工会发布维权提示,提醒用人单位对女职工多一份关爱,这些权益不容侵犯:

提示一、“三期”女职工严禁被“炒鱿鱼”。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也不得以其不能胜任工作、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单位需要经济性裁员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提示二、被“性骚扰”女职工辞职有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有义务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女职工被“性骚扰”而用人单位不作为的,可以认定为未提供法定的劳动保护,女职工可以因此辞职,并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

提示三、怀孕女职工产前检查不得被扣工资。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必要的产前检查,所需要的时间应当计入劳动时间,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请事假为由扣减其工资。

提示四、晚育女职工至少享128天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晚育增加30天,难产的再增加15天,多生育一个的也增加15天。晚育假只能享受一次,即便是符合二胎政策的,也不再享受晚育假。

提示五、女职工遭受“家暴”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女职工遭受“家暴”或者面临“家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应当受理;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查处;也可以请求工会、妇联等组织对实施“家暴”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 (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

 

“十三五”期间 中央财政实施2000多个湿地保护修复项目
  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获悉:“十三五”期间,我国持续强化湿地管理顶层设计,加强湿地保护修复,新建国家湿地公园201处,安排中央财政投入98.妇女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