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球室容留在校生赌博疑犯被沭阳检方公诉获刑

30.09.2015  12:23

      女子为谋取非法利益,竟在其经营的台球内私设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经江苏省沭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9月28日,被告人朱某被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朱某,女,47岁,个体工商户。今年2月21日至3月11日,朱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沭阳县沭城街道境内某台球室二楼,私自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苹果”游戏机、“扑克”游戏机各一台,供他人赌博,并从中获利人民币300余元。同年3月11日晚19时许,该台球室内的游戏机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查获一名未成年参与赌博。经沭阳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认定,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同日晚朱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另查明,该台球室距该县某中学直线距离为55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在中学附近经营的台球室内私设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2台,且容留未成年人赌博,危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释法:根据2014年3月26日出台的最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条《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规定,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或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应当按照刑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本案中,朱某在学校附近经营的台球室内私设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2台,并容留未成年人赌博,危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义  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