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总官员受贿30万获刑10年的背后

05.01.2015  12:01

  大公体育1月5日讯(楠哥/文)援引《法制晚报》的文章,国家体育总局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赵磊,利用职务便利为河南省跆拳道项目提供帮助,并接受贿赂款30万元。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赵磊有期徒刑10年。

  2005年8月,赵磊被任命为国家体育总局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此后,赵磊担任中国跆拳道协会副主席兼秘书长,级别副厅级。2008年执裁北京奥运会后,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连续执法三届奥运会跆拳道比赛的顶尖级裁判员。

  赵磊辩称这30万是赞助款,却无济于事。法院认定其接受请托收受钱款,体现了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在体育反腐的大潮下,覆巢之下焉有完卵,我们并不值得为他姑息。然而,这件事情的背后有太多耐人寻味的东西。

   1.韩某

  在这份报道中,文章中的行贿对象是河南体育局局长,仅以韩某代称。这种秃子用飘柔的事情,令人啼笑皆非。

  但是,这种行为的动机却让人失望。虽然没有报道韩某的全名,但是河南体育局局长只有一个,即便是副局长也少有两个姓韩的。根据查阅,文章中的韩某是原河南体育局局长韩时英。

  韩时英早已于2011年被双规,并与同年供出赵磊。三年之后,赵磊获刑,韩时英却还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并还在文章中仅以韩某出现。不论是对于韩时英供出赵磊的“有功”表现,还是对未盖棺定论官员的保护性手段,或者是摄于韩时英的势力,对于一个早已大白于民间只待其判刑的人来说,这种报道都显示出了令人失望的懦弱。

   2.权钱交易

  权钱交易,这是司法界对于行贿罪的基本共识。换言之,法院认定两人是权钱交易,便承认了受贿行为。同时,也承认了行贿行为。

  根据《刑法》,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