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五部门发文: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06.04.2016  10:16

  现代快报网4月5日南京电(记者 项凤华)今天下午,现代快报记者从江苏省人社厅获悉,江苏省人社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困难企业可以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通知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地税等部门做好困难企业的具体认定工作。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是指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但恢复有望,暂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批量减员,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企业。困难企业在提供有效缴费担保后,经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可达6个月,缓缴期满后,应当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缓缴期间,困难企业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发放工资时应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企业恢复缴费能力的,应提前结束缓缴。职工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单位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职工流动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单位应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办理相关手续。

  需要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应向统筹地区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缓缴的险种、金额和期限等,并提供与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的有效缴费担保材料。地税机关受理缓缴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的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意见反馈,地税机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缓缴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