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县发展改革委探索建立备案项目提醒制度

09.10.2016  15:07

  响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加强备案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恪守发改职能,主动服务企业,推动服务创新,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探索建立备案项目建设提醒制度。主要通过制发“提醒函”的形式,加强对已备案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督和服务。备案项目提醒制度包括:

  1.首次提醒。制发《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时,一并发放《备案项目建设提醒函》,明确备案后项目建设的条件、变更等相关规定,提醒企业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

  2.期满提醒。加强项目备案后、开工前的跟踪服务,避免已备案项目因多种原因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开工建设,过期后又无法延期。

  根据《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备案通知书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办理有关手续的依据。如项目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续。”在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原项目备案企业发出书面《备案项目期满提醒函》,确认该备案项目是否继续建设,及时提醒企业延长备案有效期限。

  3.变更提醒。对即将开工和开工建设的项目,开展规范建设的提醒服务,指导企业按备案内容组织项目建设。

  根据《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项目备案机关备案的项目,项目法人发生变化的;项目总投资发生变化且预期超过原备案总投资20%的;项目建设规模调整且预期超过原备案建设规模20%的;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产品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的,项目单位应于上述变化或者调整发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备案机关报告,并申请重新备案。”对项目建设发生上述情形变化或调整的,发放书面《备案项目变更提醒函》,及时提醒企业重新备案。

  《备案项目建设提醒函》,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发改窗口制发时一并发放;《备案项目期满提醒函》、《备案项目变更提醒函》,采取“双随机”抽查和重点项目跟踪服务办法,由该委投资、督查条线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