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检察院推行不捕案件双向说理机制

18.04.2016  16:09

  今年以来,阜宁县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加大检务公开力度,全面推进阳光检察,在审查逮捕工作中通过向公安机关和被害人(及其家属)推行“双向说理”机制,增加不捕案件的透明度, 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有效地提高了执法办案的公信力和法律监督的权威性。截止4月15日,该院共对16件不捕案件进行了双向说理,取得了较好成效。

  该院一方面加强向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释法说理力度,对于达不到逮捕标准的案件,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承办人员必须向公安机关及侦查人员就犯罪构成、法律依据等多方面进行详细阐明,增加不捕案件的透明度,提高不捕案件质量。针对拟作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的案件,该院围绕犯罪构成,重点从罪与非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等方面说理;对拟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案件,该院围绕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以及与案件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对拟作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的案件,该院在阐明构成犯罪的基础上,重点从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险性程度、悔罪表现以及是否具备取保候审等方面进行论证说明。同时,认真做好被害人及其家属的释法说理工作,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为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消除被害人及其家属对检察机关的不理解和误解,该院积极邀请被害人聘请的律师,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共同做好释法说理和矛盾化解工作。今年初,该院办理的田某涉嫌强奸李某某一案,在审查逮捕期间,被害人李某某及其亲属多次到该院询问案件处理结果,并表示若该院对犯罪嫌疑人田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将向有关上级部门进行控告申诉,故该院在对田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第二天,积极邀请被害人李某某及其亲属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到该院控申科一楼接待室进行会谈,该院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详细解释了审查的情况并提出了对该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证据部分等也充分发表了意见,对该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表示认同。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倾心说理,被害人李某某及其亲属备受感动,主动放弃上访,对该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也表示理解和信服,极大地提高了该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执法公信力。

  (金  晶   叶仁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