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检察院对涉罪未成年开展训诫活动

14.07.2015  14:37

    为感化、教育涉罪未成年人,近日,东海县检察院未检科对一起不作犯罪处理的犯罪案件中的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训诫。为增强训诫的效果,并接受社会监督,该科还邀请人民监督员、承办民警等一同参加,收到了良好的预期效果。

  2014年4月30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汤某、郄某、孙某等3人在石榴镇高级中学附近采取言语威胁、暴力恐吓方式向3名未成年学生索要人民币145元和价值人民币272元的手机一部(案发后已归还被害人)。该案于今年5月移送未检科审查起诉。在对3名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并听取了被害人和公安机关的意见后,承办人综合审查认为,因犯罪嫌疑人汤某等3人犯罪时均系未成年人,并且其采取言语威胁、暴力恐吓等手段强行索要未成年学生随身携带的生活用品和少量钱财,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不作犯罪处理。且公安机关也已申请撤回该案。 

  为避免此类案件一撤了之,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同时出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方面的考虑,承办人认为以训诫方式结案最利于本案的处理。后该院决定对3名涉罪未成年人召开训诫会,并通知公安机关的承办民警、公安局法制科的代表、人民监督员、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长等共同参加,对犯罪嫌疑人汤某、孙某、郄某进行训诫。到场的人员分别从行为的危害性、对个人和家庭带来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教育,并从加强法律学习、多与家长沟通等方面提出远离犯罪的意见、对策。3名未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都作了深刻的检讨,表达了对被害人的歉意,对自己的行为给家庭、个人带来的负面影响深深忏悔,并表示以后一定好好做事、做人,遵守法律,绝不再做危害社会、危害他人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