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县检察院:书面发言成为检委会讨论新常态

16.03.2016  11:35

  “我同意承办人意见,具体理由和依据放在书面审查意见书中阐明,在此不再赘述。”3月15日,泗洪县检察院检委会讨论一起民事案件,该院检委会委员吴宝石这样发表意见。

  这次会议,共有3名委员采用这种“只谈观点,省略理由” 的方式发表意见。整个会议仅用了一个小时,比以往节省了15分钟。但是,省时并不意味着可以偷懒。   过去,在讨论案(事)件过程中,由于实行的是口头发言,出现了一些弊端。如,委员在收到提请检委会议案(事)材料后,或忙于自身业务没时间充分阅读思考所提请讨论的问题,或在召开检委会会议时现场听取办案人汇报,临时发表意见。这对意见的严肃性产生一定的影响,也不利于日后责任追究。   鉴于此,去年12月份,泗洪县检察院经研究决定出台了《检委会委员书面发言制度》。要求在检委会会议正式召开前,确定2至3名委员形成其对提请研究讨论问题的书面审查意见。会中发言时,若无变化,则仅陈述观点,具体理由和依据以书面审查意见书的形式递交检委办。会后,由委员在意见书上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目前,该院共召开检委会6次,研究讨论案件5起、事项3件,平均每个案(事)件所用时间较往年缩短20分钟。就案件定性作出的决定均被法院采纳,正确率达100%。   “自实行书面发言制度以来,委员履行职责的责任心进一步增强,决策的效率和质量明显提升”对此,检察长吴杰颇有感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