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代省长石泰峰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10.12.2015  22:41

      12月9日,江苏省委副书记、代省长石泰峰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在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基础上,结合江苏实际,进行了细化、实化。分为总体要求、救助对象、救助方式和标准、救助资金结算以及工作保障等五个章节,主要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2种对象类型”,规定救助对象分为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和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二是“2种救助形式”,明确资助参保参合和医疗费用补助两种救助形式以及相应标准;三是“3类结算方式”,按照与基本医保密切衔接的原则,规范了资助参保参合、即时救助、事后救助等资金结算方式;四是“5项工作机制”,要求进一步健全统筹协调机制、资金筹集机制、结算管理机制、服务监管机制以及社会力量参与机制,确保医疗救助制度健康、平稳、持续发展。

      石泰峰指出,医疗救助制度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托底性社会救助制度。制定出台《实施意见》,对于促进扶贫开发与救助政策相衔接,保障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石泰峰强调,要强化规范管理,精心做好医疗救助对象、特别是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认定工作,简化救助申请审批程序,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监管,进一步推进医疗救助信息公开,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要抓好典型示范,鼓励基层大胆探索,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推动医疗救助工作有序开展。要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好社会救助统筹协调机制的作用,有针对性地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医疗救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石泰峰特别指出,要做好宣传引导,准确宣传医疗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实施程序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要严格监督检查,开展医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导督促各地抓好工作落实,切实把这项关乎民生福祉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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