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实领导责任,推进综治工作法治化

24.03.2016  11:17

      今年1月1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

  近日,中央综治办有关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的采访,对《规定》的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和解读。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定》起草的背景情况?

  答:公共安全是社会安定、社会秩序良好的重要体现,是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证,“平安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要求,是改革发展的基本前提”。

  近年来,严重暴力犯罪案件、非正常上访、群体性事件持续下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同时,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由于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当今世界已进入风险社会,我国国内风险因素也日益突出,公共安全问题复杂性加剧,深化平安建设的任务仍然艰巨繁重。

  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是深化平安建设的主要抓手,也是巩固平安建设成果的重要保障。实践表明,凡是平安建设搞得好的地方,一定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落实比较到位的地方。

  中央有关政策文件对综治领导责任制早有规定,但往往是原则性的要求比较多。实践中,有的地方存在领导责任制实施难、一票否决难、整改落实难等问题。

  问:《规定》的起草制定,有哪些方面的考虑?

  答:我们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文件时,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着眼于将中央关于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决策部署转化为具体制度安排,对建立健全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作出全面规划设计,努力形成职责明确、奖惩分明、衔接配套、务实管用的责任体系,层层压实责任;

  二是着眼于增强文件的操作性,紧紧围绕谁来问责、问谁的责、怎么问责、什么情况下问责,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规范追责情形和方式,强化督导检查措施,着力划出几条硬杠杠、设定几个硬程序,真正使铁规发力、禁令生威,特别是通过下抓一级的管理办法解决综治领导责任制实施难的问题,以分台阶实施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解决一票否决权制应用难的问题,用真通报、真约谈、真督办、真问责解决整改落实难的问题;

  三是着眼于激发领导干部的积极性,吸收一些省市的经验做法,把综治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起钩来,努力形成正确的激励导向。

  问:《规定》有哪些内容构成?

  答:《规定》共33条,由6部分构成,主要内容有: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规定》强调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责任。明确了各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

  同时,《规定》对各级综治委、综治办的职责任务进行了明确。浙江省把平安建设和综治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来谋划、推进,建立定期分析社会稳定形势制度,像分析经济形势那样定期分析社会稳定形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月都有两张报表,一张是“经济报表”,一张是“平安报表”。

  二是明确检查督促措施。《规定》从明确目标管理责任制、签订综治责任书,进行年度述职报告、年终总结和工作报告、开展专项督查,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工作实绩档案、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和要求。

  三是规范表彰奖励办法。为充分调动各级领导干部开展综治工作的积极性,《规定》专设表彰奖励章节,对开展表彰奖励的项目、权限和程序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综治先进集体、综治先进工作者应当落实的待遇。

  四是细化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情形和方式。《规定》对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情形、方式、实行主体、内容和后果等作了操作性较强的规定。明确了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六种情形,明确了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多种责任督导、追究方式,明确了相应的实施主体和程序,明确了从重和从轻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情形。

  问:《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了责任督导和追究的六种情形,请问这样规定有哪些考虑?

  答:第二十条列举的这六种情形,都是影响社会治安、平安建设推进的突出问题。比如说,第一种情形,涉及的是社会治安的基础工作,“基础不牢,地动山摇”,第一种情形强调的正是对基础工作的重视。又如,第二、三条主要是从结果、效果方面进行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