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日报:做好法律援助 促进公平正义——省司法厅厅长柳玉祥就《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接受专访

29.01.2016  11:43

  

完善江苏法律援助实施意见,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图为省司法厅厅长柳玉祥率工作人员深入农民工劳务市场,征询法律援助需求,使更多困难群众得到精准帮扶。 刘 海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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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2月31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对于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着重要意义。近日,省司法厅厅长柳玉祥就《实施意见》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专访。

  笔者:请介绍一下《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柳玉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随着法治江苏、平安江苏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逐步增强,对法律援助需求日益增长,因此,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法律援助制度极为必要。按照中央、省委有关部署要求,司法厅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实施意见》建议稿。

  笔者:《实施意见》出台,对困难群体申请法律援助有哪些利好?

  柳玉祥:一是《实施意见》将经济困难标准提高至“苏南地区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苏中苏北地区不低于最低社会保障标准的1.5倍”,并明确省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省定标准基础上确定本地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二是逐步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对农村“五保”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领取设区的市、县(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对事项范围不再作具体限制。同时将增加法律援助事项的权限授予省辖市人民政府。三是开展试点,逐步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民事和行政裁判、决定,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四是为更好地体现法律援助的服务性、公益性,《实施意见》提出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及公共法律服务站点贴近基层的优势,方便困难群众及时就近提出申请,在交通不便和困难群众集中的地区设立流动工作站巡回受案。对有特殊困难的受援对象推行电话申请、上门受理等服务方式,逐步实行网上受理申请。简化审查程序,申请人经济困难证明可由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员会或者工作单位出具。对城乡特困户(含持特困证的困难职工)、因意外事件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政府扶贫对象和困难残疾人家庭等特定群体,以及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农民工,免除经济困难审查。逐步建立法律援助对象动态数据库,提高审查效率;对情况紧急的案件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材料、手续;开辟法律援助“快速通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工伤赔偿或人身损害赔偿的农民工符合条件的申请,有条件的实行当日受理、审查,并快速办理。

  笔者:法律援助制度是人权司法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有效发挥刑事法律援助的作用方面,请问《实施意见》作了哪些新的规定?

  柳玉祥:刑事法律援助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等依法提供的辩护、代理等服务,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方面,对于维护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实施意见》专门就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作出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措施:在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方面,围绕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关于延伸法律援助适用阶段、扩大法律援助对象范围的规定,畅通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的工作衔接,确保告知、转交申请、通知辩护(代理)等工作协调顺畅,切实履行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法律援助工作职责。《意见》还总结了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相关成果,就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参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机制、法律援助参与刑事和解、死刑复核案件办理工作机制等作出了规定。

  笔者: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法律援助发展离不开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对此《实施意见》提出了哪些要求?

  柳玉祥:法律援助是一项法治工程、民生工程,需要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相关部门依法履责以及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实施意见》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并就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将其纳入党的群众工作范围,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民办实事项目和民生工程;建立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建立法律援助责任履行情况考评机制、报告制度和督导检查制度;推进法律援助立法工作,提高法治化水平。二是强化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意见》针对不同的监管对象,包括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规定了相应的监管措施。三是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参与,《实施意见》就公检法机关、发展改革、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支持和保障法律援助事业发展作出了规定。

  陈月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