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犯罪主体超九成是男性

25.08.2015  16:35

  自醉驾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越来越成为一种社会共识。但在司法部门依法打击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高压态势下,此类案件的数量不仅没有得到有效压降,反而呈明显上升态势。昨天,虎丘法院公布了8起危险驾驶典型案例。

   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2011年以来,虎丘法院共受理各类危险驾驶案件207件(其中2011年为1件,2012年为28件,2013年为37件,2014年为95件,2015年上半年为46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8.7%,数量仅次于故意伤害和盗窃案件,呈逐年递增之势。

  审理的207件危险驾驶案件中,判处实刑的有198件,判处缓刑的有9件,缓刑的适用率仅为4.3%。

  从数据分析来看,2014年度危险驾驶案件数量上升明显,已超出历年该类案件数的总和。虽然犯罪率在大幅上升,但虎丘法院的打击力度并没有减小,自2011年以来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实刑适用率达到96%,这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伊始取得了良好效果。

   醉驾超九成为男性

  从醉驾人员来看,绝大多数为男性,占到了犯罪总人数的92%,文化程度和经济情况则呈现两极化。这些人中,有些人经济实力较强,文化水平较高,社会应酬多,是醉酒的高发人群;另一部分则是文化程度较低,缺乏法律意识,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害没有清晰认识的群体。

  通过了解,案发地点在乡镇的犯罪主体多为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企业员工,且家中经济条件较差,对危险驾驶没有全面的认识;案发地点在区域中心等热闹地区的犯罪主体多为文化程度较高的企业老板、个体户,且家中财力相对雄厚,虽然知道危险驾驶的危害性,但仍旧“知法犯法”,抱着侥幸心理“作案”。

  夜间高发犯罪主体心存侥幸心理

  在涉案的207人中,多数人心存侥幸,有的认为喝酒地点离家较近,不会有交警查岗;有的则自认为车技好、反应快,不会出事故;还有的人则以为喝过酒几小时后就测不出酒精浓度了……都抱着侥幸心理在“踩雷”,于是“睡觉式”被抓、“自撞枪口式”被抓、“顶包式”被抓、“大义灭亲式”被抓等奇葩的醉“”现象层出不穷。

  据统计,晚餐后及凌晨时段是醉驾的高发时段,占到了总数的近七成。在快节奏、高压力的工作生活背景下,晚餐饮酒日益成为一些人释放压力、交流感情的“润滑剂”,这种现象在周末、节假日期间更为明显。另外,交警部门把查处醉驾的主要力量集中在晚上,这也是该时段查获醉驾多的一个原因。

   小型汽车是醉驾主要工具

  207件危险驾驶案件中,驾驶小型汽车的占了近八成;驾驶摩托车的占了近两成。由此来看,小型汽车成为醉驾主要工具。

  由于苏州经济的快速发展,近几年,私人汽车拥有量激增。汽车数量的增加,导致道路拥挤,从而也增加了危险驾驶的几率。而农村大多数摩托车驾驶员误认为醉驾入刑与摩托车无关,由此造成危险驾驶摩托车的犯罪在危险驾驶罪中也占据一定的比例。

   网友为逃避处罚想“损招

  看看法官怎么说?

  针对网络上热传的几个逃避危险驾驶处罚的“损招”,记者咨询了虎丘法院刑庭龚雷庭长。

   损招”一: 只要不呼气检查就不能认定酒驾。

   答案: 司法实践中,能够证明被告人体内酒精含量的证据,包括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意见等。被告人的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与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以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意见为依据。如果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达到醉驾标准,就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损招”二: 只要不喝酒,飙车不算事儿。

   答案: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了危险驾驶犯罪,法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因此危险驾驶犯罪除我们熟知的醉酒驾车外,还包括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情形。

   损招”三: 车上常备二锅头,见到交警再喝几口酒就不能罚。

   答案: 机动车驾驶人在查获现场、交通事故现场或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酒精呼气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故意饮酒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经检测,血样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确有其他证据证实行为人驾驶车辆前未饮酒的除外。血液酒精含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损招”四: 在小区里面喝酒开车就不是酒驾。

   答案: 危险驾驶犯罪关于“道路”、“机动车”的认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若相关单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属于“道路”的范围。在这些地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犯罪。

   典型案例

  酒后酣睡在车里危险驾驶不能免

  案情回顾:2014年3月1日晚,张某在朋友的婚宴上喝了近半斤的洋酒,饭后急着赶回家的他,想起自己的轿车停在另外一个地方,打车到了停车处。考虑到自己喝了不少的酒,担心出事的张某取到车以后并没有马上出发,而是在车里休息了一段时间,直到凌晨十二点左右才开始往回赶。当车行驶到某路段时,酒劲开始发挥作用,头晕眼花的张某在停车等红灯时在车里酣睡起来。恰逢此时,李某驾车从后方过来,远远看到一辆刹车灯亮着的轿车停在路中间,随后李某从侧面看到司机在驾驶室睡着了。安全起见,李某立刻报了警。经过血液检测,张某每100毫升血液里酒精含量达到123毫克,属于醉酒驾驶。检察院指控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能预交罚金保证金。庭审中,张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此次犯罪行为未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失后果,故判处张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提醒:在法院判决的危险驾驶案件中,有很多情形是被告人酒后驾车不小心睡着了。少数被告人会有意识地将车停在路边睡觉,但实际上大部分人根本无法控制自己,在等红绿灯期间,甚至直接在路中间就呼呼大睡了。上述行为极易产生道路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人在醉酒以后,意识一般较为模糊,常常想要一头栽倒、呼呼大睡,这是因为酒精会麻痹人的意识,导致注意力不集中,判断能力下降等不安全因素。因此,醉酒状态时,切忌驾驶车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休息,以便醒酒。

   早喝酒晚开车同样可能构成酒驾

  案情回顾:滕某于2015年2月2日下午驾车至某高速路口,被黄某的车追了尾,但是黄某并没有停车,滕某报警后黄某被交警拦下。被拦下的黄某还不知发生了什么,警方在与黄某交谈过程中,发现其有酒气,遂拿出测试器对黄某进行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85mg/100ml,已构成酒驾。原来,当天早上黄某与妻子同两个旧时的战友在一家面馆吃早饭,因为与两名战友许久未见,想在聊天时喝点酒助助兴。没想到老战友见面,竟有说不完的话,酒也越喝越多。到了下午,有人找黄某外出办事,原本以为早上喝的酒到下午应该没事了,只要谨慎驾驶就不会出事,所以一经通知就开车上路了。没想到车开到高速上时意外还是发生了,还落了一个危险驾驶的罪名。在庭审时,黄某回忆当时情景,称自己当时酒劲还未完全退去,开车时眼前仍有些恍惚,以至于发生追尾时都没有察觉,幸好交警及时拦下。黄某在陈述完自己的行为时主动承认错误,答应赔偿滕某的损失。虎丘法院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人民币。

  法官提醒:早晨喝了酒,傍晚开车被查,算酒驾吗?晚上喝了酒,第二天开车被查,算酒驾吗?实践中,多数人对饮酒后间隔多长时间再驾驶车辆没有正确的认识,有的驾驶员认为,饮酒后,休息几个小时,或者睡一觉以后就可以把体内的酒精代谢完,再开车,就不算是酒驾了。这其实是个误区。因为个人体质的不同,酒精分解的效果和时间因人而异。而对酒驾的认定标准,是以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标准,若血液检测结果达到醉驾标准,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建议驾驶员饮酒后至少间隔24小时再驾驶车辆。

编辑: 龚倩、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