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拉OK不能随意唱多名KTV经营者被诉

02.11.2019  17:24

近日,靖江法院接连对4件起诉KTV的案件进行判决。今年以来,靖江法院审结的KTV被诉案达到48件,比去年多出1.8倍,为历年来最多。

今年以来KTV被诉案多达48件

靖江法院审理泰州地区靖江市、泰兴市、高港区、姜堰区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今年以来审结的48件KTV被诉案来自这两市两区。

据靖江法院介绍,近年,随着著作权意识增强,除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为加入协会的权利人维权,还有越来越多未加入协会的权利人亲自维权。今年以来此类案件增多的一个原因是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一名音乐人首次进入泰州地区维权。KTV经营者如果法律意识淡薄,还抱着侥幸心理,都会面临被起诉。

KTV擅自提供歌曲点播服务被判赔偿

近日靖江法院判决的4起案件中,3家被告KTV被判赔偿,赔款金额在2万余元至8万余元不等。

今年6月4日,音集协委托的取证人员来到我市城区一家KTV经营场所,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进入包间,使用点歌器,依次点播了《LOVE LOVE LOVE》《假面的告白》《好想你》等多首歌曲,并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随后,音集协向靖江法院起诉该KTV,称该KTV作为卡拉OK经营场所,向消费者提供曲库海量音乐电视作品(约20万首以上)点播业务以来,一直未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支付版权使用费,已构成著作权侵权。音集协请求靖江法院判决该KTV赔偿11万余元。

靖江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由国家民政部注册登记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录音、录像和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进行集体管理,根据国家版权局2006年1号公告公布的标准,收取卡拉OK经营场所著作权使用费,向权利人分配。被告KTV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场所为消费者提供涉案280部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放映服务并收取费用,已经构成对原告音集协信托管理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的侵害,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数量、被告经营规模、侵权性质、后果等因素,靖江法院判决被告KTV赔偿金额为8万余元。

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泰兴市某KTV取证后,向靖江法院起诉称,自己是《中国好歌曲》《中国新歌声》《中国之星》《蒙面唱将猜猜猜》等节目的著作权人,该KTV放映了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150部音乐电视作品。靖江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KTV立即停止放映并从曲库中删除涉案150部音乐电视作品,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合计4万余元。

国内一名音乐人、男歌手也向靖江法院起诉,称他创作的音乐作品深受消费者喜爱,出版的个人音乐作品精选专辑收录了其创作的部分作品,他对该出版物内容享有著作权,且从未授权许可任何卡拉OK经营者进行营业利用。泰州市一家KTV擅自使用他享有著作权的66部作品,向消费者提供点唱服务。靖江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KTV立即停止放映并从曲库中删除涉案的66部音乐作品,赔偿该音乐人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2万余元。

加入音集协的KTV免予赔偿

日前,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还起诉泰兴市另外一家KTV擅自使用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MTV音乐电视作品151部。该公司称,被告KTV虽与音集协签订了《著作权许可协议》,但音集协在其网站上发布过公告,要求卡拉OK经营商删除《中国好歌曲》第一二三季节目歌曲,被告KTV未删除,不能免除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KTV认为,该KTV已经尽到了缴纳版权使用费的义务,依法取得了音集协许可使用的14万部MTV音乐电视作品,对于原告公司主张的151部作品是否属于音集协集体管理无法辨别,即使该KTV存在侵权,也非主观上的恶意,仅应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无须赔偿。

靖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如果要求卡拉OK经营者就曲库中巨大数量的歌曲的权利状态特别是音集协是否有权进行集体管理逐一进行核对,明显不当赋予了使用者过于苛刻的注意义务,对其有失公允,也不利于倡导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推进音乐作品的付费使用。尽管音集协在其网站上发布了相关公告,但网上公告显然起不到让使用者明确得知相关信息的效果。因此,鉴于被告KTV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已向音集协交纳了其管理的音像作品的版权使用费,具有付费使用的明确意思表示及付费行为,已尽到尊重他人著作权的合理注意义务,且原告公司未对外开放交纳版权使用费的渠道,以及被告KTV对其侵权行为的发生没有主观过错,判决被告KTV只须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停止放映并从曲库中删除涉案的151部音乐电视作品,无须赔偿损失。

靖江法院提醒广大KTV经营者增强版权意识,守法经营,以免付出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