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推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

02.04.2015  18:20

  2014年11月10日,南通市公安局会同南通市中级法院、南通市检察院及南通市司法局联合制定的《南通市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规定(试行)》正式实施。截至目前,南通已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办理了237起案件,全市轻微刑事案件办结速度提升了6成,因取保候审不到案进行追逃的人数同比下降了3成,有效提升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

   明确适用条件防止权利滥用

  南通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依法快速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同时,明确了适用条件,在实际操作层面做出了进一步细化。

  在适用法律无争议的前提下,南通有四类案件及八种情形可以优先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包括交通肇事和危险驾驶案件;故意伤害(轻伤)、过失致人重伤、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件;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侵财类案件;其他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的案件。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涉嫌犯罪的案件;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严重疾病患者或者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涉嫌犯罪的案件;过失犯罪和主管恶性较小的初犯案件;因亲友、邻里纠纷等引发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已经就民事赔偿、化解矛盾等达成和解的刑事案件;具有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情节的案件;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而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故意实施的职务犯罪等几类社会危害性较大、需要缜密侦查的案件,则明确不适用快速办理程序。

  通过明确适用条件,可以有效避免办案民警以快速办理为借口导致案件查办不深不细,甚至为权利寻租提供便利等现象的发生。

   明确职责定位强化执行监督

  3月初,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天生港派出所办案民警办理的张某入室盗窃案件,法制大队在审核案件时提出该案应启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在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在卷宗封面加盖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印章,还列出了一张补充证据清单交给杨剑涛。随后,法制大队将启动意见通报给港闸区检察院及港闸区法院。在办理过程中,三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短短5天时间,当地法院依法对张某决定逮捕。

  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工作,涉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为此,南通的做法是,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严格把握快速办理程序的进入口,对于符合规定的案件,提前介入,必要时还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指导办案,法制部门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负有监督的职责,办案部门的侦查人员对案件和嫌疑人的进展情况跟踪关注,防止出现超期羁押的情况。此外,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委托辩护人和获得法律帮助做出了详细规定。

  南通全市所有启动快速办理程序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卷宗封面上均用蓝色印泥加盖“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印章。一旦发现不宜适用,则在卷宗封面使用红色印泥加盖“终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印章,终止该程序,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办理。

   明确时限要求提高办案效率

  2014年底,如东县公安局在办理李某盗窃案件中,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如东县公安局用2天时间完成全部侦查工作并移送检察机关,如东县检察院用3天时间完成审查起诉,如东县法院5日内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某具有坦白情节,从轻判决李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法院作出判决,只用了10天时间。

  该案是南通推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一个典型案例。“整个办案节奏加快了,难度并没有增加。”办案民警称,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缩短了办案期限,提高了办案效率。在以前,类似李某这样的案件,整个程序至少需要一到两个月时间。

  数据显示,推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以来,南通因取保候审不到案进行追逃的人数同比下降了30%。

  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启动快速办理机制,南通针对不同期限的强制措施,则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法院在各自环节的办案期限。

  据统计,该机制实施以来,南通已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办理了237起案件,全市轻微刑事案件办结速度提升了60%。(南通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