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开出新法实施后首张停产整治罚单

19.03.2015  13:31

   两家企业借雨水管超标排污

 

  

  南通市崇川区环保局近日对辖区内多家企业进行了突击检查,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有两家企业借雨水管超标排污。崇川区环保局依法对两企业下达了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了解,南通腾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将清洗筒子水通过自挖渠道排入沉淀池,沉淀池满后通过雨水管道排入公司西侧河道。

  南通馔玉食品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则是将清洗酱菜的废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经过生化处理排放,通过雨水管道排入任港河。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后,当即要求企业停止违法排放,封堵沉淀池与雨水管的接口,并对雨水管的污水进行取样。

  采样监测数据显示:南通腾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污水pH值为7.56,SS为1830mg/L(标准值为50mg/L);南通馔玉食品有限公司污水pH值为7.90,COD为2850mg/L(标准值为80mg/L),SS为344mg/L(标准值为50mg/L)。

  新《环境保护法》赋予环保部门充分的执法权限,使环保部门能够在第一时间采取控制污染的法律措施。崇川区环保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是查封扣押设备?还是停产整治?环保人员进行了综合考量。

  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办法》的规定,对于排污者违法排污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适用这一办法,考虑到馔玉食品有限公司的设备主要是切片机、真空包装机、X线包装机,并不在清洗酱菜产生废水的工序;企业环保手续并不齐全,没有申报登记排污状况,且生产为间歇式的,水量难以测算;倘若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以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来逃避监管的排放污染物的,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进行行政拘留。

  综合相关因素,崇川区环保局以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作为法律适用标准,排污者超标排放污染物,县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产。3月9日,崇川区环保局正式对两企业下达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停产整治。改正方式包括停止生产、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

  紧随其后下达的还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两家企业通过规避监管的方式向雨水管排放超标废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通过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故被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李婷 张翔  李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