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赋予公检法机关法律援助告知义务

18.11.2014  19:35
 

11月10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印发《南通市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规定(试行)》,建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同时确立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原则,把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同解决社会矛盾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建立快速办理机制,提高化解社会矛盾效率。

规定》用较大篇幅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在看守所放置律师名册,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便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委托辩护人和获得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未成年且未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通知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通知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同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启动快速办理程序。

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是指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的工作机制。

 


编校:邵建新
来源:南通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