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首张二手房交易增值税发票开出

04.05.2016  23:54

   销售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能少缴税,买房人也可享红利

  南报网讯  (通讯员  王平  王赟超  记者  李子俊)  昨天,我市首张二手房交易增值税发票在华侨路房产交易中心开出。截至下午5点,南京市区完成二手房交易量421笔,其中29笔交易缴纳了增值税,税款1396485.13元,“营改增”后少缴税款69824.25元。 

  按照新政,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昨天上午8点30分,华侨路房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市民赵某拿到了出售二手住宅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这也是我市开出的首张二手房交易增值税发票。记者看到,发票上“税率”和“税款”栏未填写,“备注”里写着“免征增值税”,是因为赵某购买这栋房子已满2年。 

  当天,首笔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二手房交易也产生,是一名市民销售其未满两年的住宅。记者看到,发票上显示成交价格77万元,税率为5%,缴纳增值税3.666667万元。税务工作人员算了一笔账,如果该房屋按原先缴纳营业税的话,需缴纳77万元×5%=3.85万元;改征增值税后,在计算时则要把成交价格中的含税部分剔除,也就是77万元×5%/(1+5%)=3.666667万元,少缴近2000元。 

  除卖家税负减轻外,买家也能分享营改增带来的红利,因为在计算契税时,也要把增值税从成交价格中剔除。“比如某市民现在花200万元购买一套100平方米的商品住宅,并取得了开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若该房为家庭唯一住房,按照1.5%缴契税,之前需要缴纳200万元×1.5%=3万元的契税;现在只需要缴纳200万元×1.5%/(1+5%)=2.8571万元,少负担了1429元。”税务工作人员表示。 

  不少市民关心,“营改增”后,房屋交易的时间节点如何确定。昨天,市地税部门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后办理产权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市地税部门提醒,二手房交易还有一些项目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如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如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