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警方通报宝马肇事案:时速195.2公里 肇事者负全责

30.06.2015  08:33

  新华报业网讯 29日中午,南京交警官方微博第4次通报“6·20”交通事故最新进展:犯罪嫌疑人王季进驾驶牌号为陕AH8N88宝马轿车在道路上违反限速规定超速行驶,经鉴定,车辆通过事发路口时行驶速度为195.2km/h。

  20日13时53分许发生在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与友谊河路交叉路口的交通事故,经警方对事故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检验鉴定等方面的调查和证据收集,现已查明,犯罪嫌疑人王季进驾驶的宝马轿车在直行、左转信号均为红灯的状态下,从左转弯车道直行通过路口,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多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且事发后弃车逃逸。警方认定,王季进负全责。

  车速是如何鉴定的?记者请教专业人士,鉴定类别分多种,事故现场有轮胎印迹的可利用刹车印公式或侧滑的临界速度公式计算,如果有碰撞散落物可通过抛体公式计算车速。但有些事故中,现场没有留下任何轮胎印迹,散落物等证据的抛出距离不明确,可以利用事故现场的监控视频来鉴定车速。这种情况下,在视频图像中,利用交通事故现场相关参考物的间距、单位时间视频图像的帧速率、起点和终点间单帧图像的数量,可计算出肇事车辆在参考区间的平均速度。昨日,记者发现新浪微博在中午1点半左右上传了宝马车的车速鉴定报告的最后一页,鉴定机构用的就是这个方法,得出的是宝马车通过监控画面中的参照线时的行驶速度。

  一般的城市快速路限速每小时80公里左右,肇事者王季进为何将车开到如此之快?直到昨天发布车速鉴定结果,警方也未给出解释。目前犯罪嫌疑人王季进已被警方依法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本报记者黄伟

编辑: 莫小羽、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