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虐童案今日再开庭 小孩伤势成焦点
9月28日,时隔半年,南京虐童案在南京市浦口区法院开庭,养母李征琴被控涉嫌故意伤害罪。
法庭上,李征琴说,她“认错不认罪”,她承认“打人了”,但反复说“不可能打到轻伤一级的程度”;她数次情绪激动、失控,哽咽,痛哭,甚至大喊。
围绕着受虐男童小宝的伤情——到底构成“轻伤”还是“轻微伤”,控辩双方展开初步交锋。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两名法医接受发问,曾在“复旦林森浩投毒杀人案”上诉案中担任专家证人的胡志强被李征琴聘请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澎湃新闻全程旁听了当天的庭审,从上午9点半到晚上近10点才休庭,持续12个小时。9月29日上午9点,将继续开庭,将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儿子拿着抄袭的结果跟我炫耀,我生气”
养母李征琴是国内一家媒体江苏记者站副站长。
她在庭上称,3月31日下午,她接到9岁养子小宝(化名)的电话,说考试考了第一名。她知道小宝的水平,回家后问小宝:“这不像你考的,是不是抄袭的?”
小宝说,“是自己考的”。她就假装打电话给小宝同桌,小宝才承认抄袭。
这让李征琴很生气。“他经常撒谎,考试抄别人的,我和他爸爸教了3年没有成效。这次,他不单撒谎,还拿着抄袭的结果跟我炫耀。问题更严重了,我就想打他一下,把坏习惯改了。”李征琴说。
公诉人现场出示了她打人的工具——竹片状的挠痒耙和黄色跳绳。
李征琴称,这是她第一次打小孩。
不过,公诉人宣读了老师和邻居等多名证人的证言,证实小宝被多次打伤。李征琴对此不认可,认为是学校、老师“报复她”。
小宝所在班级的班主任巩老师证言显示,2014年5月左右,巩老师发现小宝脸上淤青、红肿,小宝说是前一天晚上因为妈妈布置的课外作业没有写,被妈妈用棍子打的。2014年9月,巩老师又发现小宝脸上发青,眼皮下垂,小宝说是妈妈打的。
在李征琴的丈夫施先生眼里,李征琴“比较要强”,曾打过小孩,只不过是“用书扔到小孩身上”等轻微行为。
男童的养父母为“重组家庭”,此前各有子女
李征琴称,小宝是2013年从安徽农村的表妹那里接到南京,在安徽滁州市来安县民政局办理了收养手续。
公诉人出示证据,证实李征琴夫妇与小宝的收养关系。不过,在办理收养手续应递交的材料中,其中一项是“收养人无子女证明”,而施先生和李征琴都有子女。
公诉人还指出,两人递交的无子女证明盖的章,与浦口区泰山街道、大厂街道计生部门的专用印章不符,少了“人民政府”等字眼,是虚假印章。
李征琴与施先生是重组家庭。李征琴说,她和丈夫各自有子女,但夫妻两人没有生孩子。有虚假印章的无子女证明,也不是她提交的。
李征琴的辩护律师认为,这组证据证实李征琴与孩子之间真实有效的收养关系,至于无子女证明的章是真是假,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李征琴和辩护律师对警方“办案程序”提出意见
李征琴和辩护律师还在庭上质疑,案件多处程序疑似存在“违法行为”。
他们提出,今年4月4日晚上,警方对孩子小宝进行伤情鉴定时,没有李征琴夫妇或者亲生父母等监护人在场。而按照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人身检查,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对此,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张法医和贾法医出庭作证。两名法医解释说,他们对小孩做的并非人身检查,而是损伤检验。
贾法医说,没有法律法规要求在进行法医学损伤检查时,伤者的法定代理人要到场。
李征琴和辩护律师提出,此前的伤情鉴定也只有一名法医进行,这违反了2名以上法医才能鉴定的规定。
张法医说,他是主办法医,4月4日询问了小孩并拍照,贾法医负责审核鉴定书。贾法医亦称,他从4月7日参与了伤情鉴定,主要是通过小宝的损伤照片,结合相关的损伤机制,来对损伤进行判断。
此外,李征琴和其辩护律师称,她是4月5日被刑拘的。而她被刑拘时,尚未看到小宝的伤情鉴定书,她是4月22日才拿到伤情鉴定书。而如今的伤情鉴定书则显示,出具日期是4月5日。李征琴认为,这是警方倒签的日期,是虚假的,程序上违法。
“皮内出血”是不是挫伤,关系案件定性
小宝的伤情鉴定结论,将直接导致“虐童”行为的定性。
值得关注的是,庭审首日,公诉人申请了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张法医和贾法医出庭;李征琴则聘请法医鉴定专家胡志强,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他和法医庄洪胜联合出具“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
“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称,受虐男童小宝的损伤不构成轻伤,可评定为轻微伤。而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此前出具的结论是轻伤一级。
小宝的伤情鉴定结论,将直接导致“虐童”行为的定性。通常而言,若构成“轻微伤”,仅构成治安案件;若构成“轻伤”,则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胡志强在庭上说,他没有和小宝本人接触过,审查意见书是根据公安机关的鉴定书、损伤照片等分析得出的。
张法医、贾法医和胡志强的分歧在于,一方认为小宝的损伤是以皮内出血为主的挫伤,另一方认为,皮内出血不属于挫伤,皮下出血才构成挫伤。
人体皮肤分为表皮层、真皮层、皮下组织、毛发组织等。贾法医介绍,小宝的损伤主要是发生在真皮层的皮内出血。
胡志强说,构成轻伤一级,要量和质都达到。关于量,小宝挫伤面积已超过了体表面积6%;但是,关于质,深度要达到,即皮下出血。
胡志强说,公安部刑事侦查局编著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和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组织编写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均明确指出挫伤“是指由于钝器作用造成的皮下和(或)皮下及软组织出血为主要改变的闭合性损伤”。
胡志强认为,这两本书是国内权威著作,应该以此为准,其他教科书不能超越这两本书。
而张法医、贾法医称,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教材《法医病理学》,从第一版到最新的第四版,以及其他专著中,都是将皮内出血和皮下出血界定为挫伤。
张法医说,对于挫伤的定义,作为专业法医烂熟于心。公安部和司法部的两本书,对于挫伤的概念,有所遗憾,没有摘录完全。
贾法医亦称,这两本书的挫伤概念和他从上大学起所学的有一些出入,他认为错了一个字,其中一个“皮下出血”应该为“皮内出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