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立法规定禁止6岁以下儿童独处 系国内首提

30.09.2015  14:09

南京人大网昨日举行第二十一期“金陵民声—热点网谈”活动,南京市人大代表和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立法工作”进行互动交流。

立法规定禁止6岁以下儿童独处

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一次审议,将于10月下旬进行二审。在网谈中,南京市人大代表、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人口管理大队教导员梁珺说:“《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范围和内容做了拓展和充实。在国家交通法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我们增设了六周岁以下儿童乘坐家庭用车需要安全座椅,父母不应该将六周岁以下儿童单独留在家里,以及父母应该多陪伴三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还有对残疾未成年人保护,这是在全国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这些内容进行细化。”

这一条例草案明确列出了监护人的禁止性条款包括:让未满六周岁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独处,或将未满六周岁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患有法定报告传染病的人员代为照顾。其中不得让六岁以下未成年独处的条款一度引发争议。南京市民政局副局长赵军对此解释道,虐待包含对未成年人的忽视,具体表现为让学龄前(6周岁)或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独处。如果让未成年人单独处时,这样就造成了对未成年人的忽视,因此在家庭保护中间,我们规定了不得让未满6周岁的未成年人独处,或者由不适合的人照顾的规定,这是基于不得虐待未成年人的考虑。

父母离异后,如何更有效的保护这部分未成年人的利益?南京市妇联权益部部长丁颖介绍,这次的条例结合司法实践规定禁止性条款,如父母在离婚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将未成年人子女带离住所或者藏匿,但处于哺乳期的女方除外。父母离婚后,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不得拒绝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不得放弃探望权,但该探望权被人民法院裁定中止的除外。通过这样的规定来规制离婚后的探望权问题,希望父母在离婚后能成为友善父母,不要因离婚而伤害未成年子女。

拟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服务台

网友“樱木的晴子”说,不少中国的家长认为孩子是自己的,就可以随意打骂,而没有相关的监管,这是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南京市民政局副局长赵军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因此在条例制定过程中特别规定了政府、家庭、社会、教育和司法等各个部门和领域的职责和任务。赵军透露,接下来,政府将通过购买服务的机制,委托专业的社会组织来孵化我们社会组织内的机构,来通过社工专业化的运作,来起到未成年人保护的专业化。条例草案还提出,南京拟将建立未成年保护综合服务平台,设置专用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和处理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求助、投诉、建议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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