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立法保障见义勇为者权益

04.01.2017  01:10

  《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用大篇幅规定了见义勇为人员的优抚和保护工作,对牺牲、伤残的见义勇为人员,从评烈、评残、救治、抚恤、救助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同时《条例》还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入学、就业扶持、住房保障等优待政策做了详细规定,并明确相应的责任单位,执行不力的责任单位将被依法追究责任。这是南京市首次以立法形式推进见义勇为的工作化、法制化。

  南京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副理事长余子和介绍,2016年以来,全市受到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共1865名。在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省见义勇为基金会举办的各项评选表彰活动中,南京市获得国家、省级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共22名,数量位居全省之首。南京市委市政府对保障见义勇为人员权益高度重视,《条例》以立法形式明确见义勇为人员享有受物质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以及其他奖励的合法权益,被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的见义勇为人员同时享受市级劳动模范的待遇。《条例》设专章对见义勇为的保护和优抚做了具体的细化措施:一是落实抚恤政策。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分不同情形给予抚恤,进一步明确了抚恤标准和负责落实相关待遇的部门;二是提高医疗水平。为确保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救治,明确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救治绿色通道,优先治疗。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交通、护理扥相关费用,不在保险支付范围或者未参加保险的,由见义勇为基金会支付;三是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包括优先安排入学、在中考、高考录取中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待。此外,《条例》还对见义勇为人员就业、住房、落户等优待政策进行了补充和明确。奖励和保护的合法权益。

  《条例》通过立法明确在保障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中政府、公安、教育、医疗等工作主体的法律责任,促使他们履行职责。

  为了动员全社会力量关爱见义勇为人员,推进《条例》实施,2016年12月29日下午,南京市公安局和南京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举办“心手相牵爱无边—《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宣传活动”。南京市公安局警官艺术团通过精彩的文艺演出向观众生动介绍了《条例》的重要意义和具体内容,宣传了见义勇为光荣,见义勇为人员权益受法律保障的主题,营造了全社会共同关爱见义勇为人员,关心见义勇为事业的社会氛围。

  活动共募集见义勇为专项基金1300万元,与会领导向20余家单位颁发了“南京市见义勇为突出贡献单位”铜牌。(南京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