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百年老宅面临征收 房主把区政府告上法院

05.08.2015  01:38

  因为不服秦淮区政府对自家祖宅的评估和征收,南京市民王本炽、王本炎等兄妹4人将区政府告上了法院。3月2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庭上,王本炽和哥哥王本炎表示,他们不想祖上老宅被征收,希望自己保管。最后,由于双方无法谈拢,该案择日宣判。

  案件焦点

  市级文保单位面临征收

  高岗里39号民居,看上去有几分破败。在它的墙上,嵌着一个文物保护标志碑——“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高岗里39号民居,南京市人民政府,二O一二年三月公布”。不过,从2013年开始,这里就被圈入了“征收”范围。

  71岁的王本炽是这处老宅的主人。他说这是他爷爷留下来的祖产,他手上还存有1952年的地契。在当天庭审现场,他掏出了一份一直珍藏的南京市房地产平面图作为依据,上面显示,业主姓名为王守政,房子6进,共有21间3披。

  “王守政是我爸爸。这个老宅是我祖辈在清同治年建造的,到现在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了。”王本炽告诉现代快报记者,解放后,这处占地800多平方米的老宅绝大多数被充公,其中56平方米归王家人自住;10多年前,又返还了53.6平方米。目前产权由兄妹四人共有。

  2013年2月,鸣羊街两边贴出公告,称要进行环境综合整治,征收范围就包括高岗里39号。此后,拆迁人员就进驻老宅的南边几间,王家人和拆迁人员天天见面,但就是对补偿方案谈不拢,最终双方又在法庭上面对面。

  在法庭上,王本炽表示,他们兄弟姐妹几个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不同意将这房子交出去,他要求留守老宅,自己保管祖上的家业。法庭上,他请求法院撤回秦淮区人民政府关于该处房屋征收补偿的文件。或者,将来可以回迁到自家老宅也可以。

  焦点

  “文保”老宅能否征收?

  在法庭上,王本炽、王本炎兄弟俩和被告代理律师、代理人各执一词。

  双方争论的焦点,首先在于,文物保护单位是否能征收?在法庭上,王本炽表示,他们兄妹去年收到了相关房屋征收补偿文件。但令他不解的是,这处房产是非国有、不可移动的古建筑,是南京市级文保单位,怎么能说征收就征收了呢?

  在法庭上,嵌在墙上的“文物保护标志碑”照片,变成了王本炽兄弟姐妹的证据之一。“我认为既然是文物保护单位,就应该按照文物保护法来操作。而文物不同于一般建筑同等对待。”王本炽说,当涉及文保单位,文物保护专项法规的效力高于南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一般性法规,根据《文物保护法》和《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只有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文物才能被征收。而目前,王家兄妹不同意征收方案。

  而被告代理人表示,他们已经向法庭提交了征收补偿方案、相应公告及公示材料,修改补偿方案,征收补偿评估方案、证明征收补偿方案的产生过程以及关于审批证据……“高岗里39号确实是文物,也确实在征收范围内。”负责高岗里39号老宅征收的代理人表示,在老城南,文物保护单位被征收,高岗里39号并不是第一例,之前,江苏省级文保蒋寿山故居也是被征收利用的。

  老宅价值如何评估?

  对于高岗里39号,之前,南京市政府已经作出维持秦淮区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如果案件败诉,区政府将申请强制执行,以100多万元征收。

  在法庭上,王家人对文物老宅的评估不满。王本炽兄弟认为,被征收的百年老宅属于“文物保护单位”,不能按照一般的住宅房屋来评估。他说,“它的市场价值怎么可以和其他普通房产价值同等对待呢?”另外,在区政府提供的补偿方案中,如果不接受货币补偿,还可以置换保障房。这也被王家人否定。

  对此,征收代理人解释说,这个老宅,他们也很慎重。“你说是文物,价格不一样,但目前我们都没有找到相关依据。

  专家声音

  文保单位如何征收

  在城市化进程中,文保单位究竟该如何征收呢?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学者姚远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经与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协商一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置换或者购买该不可移动文物。

  另外,《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表示,积极探索鼓励居民按保护规划实施自我保护更新的方式,建立历史建筑的长期修缮机制。南京市政府批复同意的《南京老城南历史城区保护规划与城市设计》中提出:“应该坚持居民自愿疏散的原则,愿意外迁的居民依据政府相关政策进行异地安置,历史地段内不愿意疏散的居民,政府应制定多种政策鼓励居民以多种方式参与建筑风貌改善与整治工作。

编辑:圣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