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法院:去年消费者维权案比同期翻一番

11.03.2016  12:19

  故障调换机冒充全新苹果手机卖给消费者,被判三倍赔偿。昨天,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南京去年消费者维权案件审理情况,据统计,2015年,南京两级法院共审理3158件消费者权益保护类纠纷案件,相比2014年的1564件,上升了101%,呈现“爆发式增长”。在案件类型上,涉网购案件有显著增加。此外,职业打假人是案件上升的一个重要因素,33名打假人提起超1800件诉讼。

  故障调换机冒充原机出售店家三倍赔偿

  2015年2月,扬州人谢某在南京珠江路上经营手机的张某处购买苹果6手机一部,并于购买当日支付手机价款4900元,张某在出具的销售凭证上承诺保修期一年。之后,谢某发现手机系统激活日期为2014年10月,手机包装背面所显示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在苹果官方网站上查询所购手机的保修到期日为2015年10月3日。另,张某出具的苹果公司服务报告单显示,涉案手机是故障置换机。之后,谢某诉至法院,认为张某明知涉案手机系苹果公司的“官换机”,故意将该手机作为原装全新手机进行销售,构成欺诈,请求法院判令张某返还购机款4900元并承担三倍赔偿。

  玄武法院审理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虚假宣传或隐瞒真相。张某作为手机经营者,理应知道苹果“官换机”与原装全新手机在激活日期、质保期限等方面的区别,其在向谢某出售手机时应明确告知上述信息。在张某明知其出售的手机系“官换机”的情况下,仍然将其作为苹果原装全新手机出售给谢某,致使谢某误认为涉案手机系原装全新手机而购买,应当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欺诈。最终,法院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判决张某退还4900元购机费并退货,并支付相当于三倍价款的赔偿金14700元。

  法官点评: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或服务时,信息不对称是消费者受到损害的原因之一。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只要是与消费者作出正确的判断及选择等有直接关联的信息,消费者都有权知悉,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地提供,既不能主动地虚构事实,也不能对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不予披露,即信息披露义务方面的不作为也会构成隐瞒真相的欺诈。该案中所谓苹果手机“官换机”并非官方概念,而是手机销售行业内的俗称,消费者谢某的本意是要买一部原装全新的苹果手机,而作为经营者的张某却故意隐瞒其出售的手机系调换来的故障手机,使谢某误以为其购买的手机系原装全新苹果手机,错误地作出了购买的意思表示,并且无法享受苹果公司提供的为期一年的质保服务。法院将经营者的这种行为认定为欺诈,制裁了电子消费品流通领域内时有发生的不全面披露重要信息的不诚信行为。

  网购假移动电源买家获赔500元

  2015年4月15日,南京市民梁先生在冯某某于淘宝网开设的网店购买了小米移动电源一个,付款68元。4月17日,梁先生收到货后,通过自行称重的方式,认为所购小米移动电源为假货,将冯某某和淘宝公司告到南京秦淮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冯某某赔偿自己500元,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秦淮法院审理后认为,梁先生通过自行称重推定涉案商品为假货,缺乏法律依据。淘宝公司已经向梁先生提供了销售者的真实身份信息,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决驳回了梁先生的诉请。

  梁先生跑到南京“小米之家”,请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一份正式的鉴定书,证明冯某某卖给他的有“MI”标识的小米移动电源为假冒小米注册商标的产品。之后,梁先生提起上诉,出具了鉴定书。南京中院设立后认为,此证据能够证明冯某某所售移动电源为假冒产品,判决冯某某赔偿500元,淘宝公司在诉讼前提供了卖家的信息,应认为其在处理网络买家投诉过程中采取了必要措施,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的,可以向实际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求偿。但是考虑到网络交易平台对利用平台的经营者的控制能力要远远超过消费者,而且平台对于进驻平台的销售者和服务者应当尽到必要的身份审查义务,所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有义务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在平台不能提供时,消费者可以要求平台承担先赔付责任。另外,网络购物与实体购物一样,网络消费者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由消协出面解决问题或者直接向工商行政部门举报。

  光子嫩肤“”得一脸全是斑

  2013年4月22日,王某到某美容院洗眼线时,美容院员工建议其进行光子嫩肤,王某遂交纳100元光子嫩肤定金。同年5月初,王某到该美容院进行了光子嫩肤并支付600元。光子嫩肤术后,王某脸部皮肤出现大面积色素沉着,之后,王某为治疗该色素沉着支出治疗费30912元。因与美容院协商赔偿未果,王某向南京市秦淮区卫生局进行了举报。南京市秦淮区卫生局经过调查,向该美容院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光子嫩肤、埋线减肥、埋线双眼皮医疗美容项目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之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美容院返还定金及治疗费共700元,赔偿其医疗费30912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美容院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开展医疗美容项目,造成王某损害,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判决美容院赔偿王某31612元。美容院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由美容院赔偿王某25200元。

  法官点评:在这里提醒爱美人士,在进行医疗美容的时候,一定要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美容机构,以避免不必要损害。作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经营者,也一定要按照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规范经营行为,对于违法经营者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还要对消费者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编辑: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