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欠物业费拟将列入失信记录 超8成网友反对

22.07.2015  20:34

  事关每一位市民的《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7月上旬公示后,关注度颇高。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欠缴物业费可能要被录入个人信用档案”的新规,更是引发大量讨论。现代快报记者发现,网络调查中对这个新规的反对声音超过八成。有人认为,将欠缴物业费一刀切地与个人征信挂钩,对业主来说不够公平;有人认为,一旦确认欠费就要被录入征信,似乎过于严厉。

   欠物业费

   将面临“失信”惩罚

  物业费收不齐,是物业公司普遍的“老大难”。据南京物业行业人士介绍,目前南京的普通住宅小区里,物业费收缴率能达到90%的很少,有的小区如果出现业主与物业公司明显的矛盾的,可能都达不到50%。

  在不少小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造成物业费收不齐,接着物业公司服务更无法到位……久而久之会陷入死循环,最终以物业公司走人告终。在征求意见稿中,为了解决这个难题,条例的制订者作出了新的尝试。在第56条中规定:业主不得以物业企业服务质量未达约定标准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用。业主有欠交物业服务费用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等行为,经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这条措辞略显刚硬的规定中指出,物业服务质量不好,并不能成为业主不交物业费的理由。而如果业主欠缴物业费被法院或仲裁委确认,就将面临“失信”的惩罚。

   超八成网友反对

  “那种无理由不交费的情况,现在很少了,无理取闹的毕竟是极少数。”桥北业主宋先生说,在大多数不交物业费的情况里面,业主都是有自己的理由,而且大多是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对物业公司有意见才会拒绝交费。现在直接认定业主不准不缴费,而且拿个人征信说事,恐怕很难让人信服。有网友说,如果按照这个规定,业主们想维权就更是难上加难了,因为手上最后的筹码都没有了。“如果说个别业主是拒缴物业费的老赖,大多数只是拿物业费要与无法令人满意的物业交涉的武器,现在都这么玩了,以后物业会不会更加为所欲为?

  还有网友表示,如果这条保留,必须对应地制定物业公司如果服务不到位,或者没有履行和小区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中的服务项目时对物业公司的惩处条款。

  在365网站发起的投票中,对于“你是否赞成业主无权拒交物业费”,有82.11%的网友选择了不赞成。

   不交物业费与个人信用记录挂钩,妥不妥?

   赞成声

   新规起草组负责人:符合上位法,外地有先例

  对于第56条设置的初衷,征求意见稿起草组负责人、河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广华教授有自己的解读。

  他表示,在调研中发现,南京一些地方的物业管理走进了恶性循环的死胡同,业主不愿意交费,因为物管企业服务质量不行,不交费之后物管企业怠工,服务质量变得更差……业主、物管企业、政府三方都苦不堪言,老百姓尤其不满。为了破解这一难题,从上位法看,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六项明确规定,业主有缴纳物业费的义务。

  “业主缴纳物业费体现了业主对于小区业主共有财产的管理义务和责任,和物管企业的服务质量不是同一个对等的法律关系。如果物管企业服务不到位,在法律上有救济渠道,合同法的第107条就有规定。而且,一部分业主交纳了物业管理费,另一部分业主拒不交纳,实际上也侵犯了已交费业主的合法权益。这一条文规定符合上位法精神。

  陈广华说,个人信用记录是趋势,立法要和国家法律的框架相接轨。他认为,经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的才会被录入个人信用档案,因此事实上最后会被计入个人信用档案的是极少部分人。

  他还表示,从同类城市的立法来看,上海比南京更加超前,规定了不需要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只要物管企业催缴两次仍拒不缴费的,就要计入业主的个人信用档案。南京这次的规定更加审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