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检方通报8起禁毒典型案例 其中4人死刑

27.06.2017  17:05

  新华网南京6月26日电(虞启忠 雒呈瑞)借怀孕期无法被羁押疯狂实施毒品犯罪、枪毒合流、人体藏毒、购买原料合成制毒、“线上交易”……6月26日国际禁毒日,南京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2016年以来南京市检察机关打击毒品犯罪检察工作情况,同时通报8起南京检方禁毒典型案例,其中涉案被告4人被判处死刑、8人被判处死缓。

  

   毒品犯罪案件增幅明显 犯罪手段多样且隐蔽

  2016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毒品犯罪案件951件1126人,提起公诉毒品犯罪案件1514件1675人。提起公诉的毒品犯罪案件主要涉及8个罪名,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683件820人;容留他人吸毒罪674件690人;非法持有毒品罪152件160人;走私制毒物品罪2件2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1件1人、强迫他人吸毒罪1件1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1件1人。

  南京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颜畅通报时称,从全市办理的毒品犯罪案件分析,毒品犯罪案件呈现增幅明显、犯罪手段多样且隐蔽、毒品种类翻新且数量大等特点。目前的毒品犯罪案件已经从传统的人体携带、交通工具运输、见面交易等“线下”方式向“线上”交易发展,主要通过微信、QQ等方式使用行话、黑话进行联系,利用快递手段运输,借助支付宝、网银等支付手段实现人货分离、货款分离交易,逐渐形成网络联系、快递送达、即时转账的贩卖运输毒品模式。

  除传统的毒品海洛因外,“冰毒”(甲基苯丙胺)、“摇头丸”、“K粉”(氯胺酮)、“麻古”(含甲基苯丙胺成分)以及新精神活性物质(5F-AMB)等合成毒品也不断出现。南京市办理的案件中,“冰毒”、“K粉”、“麻古”案件占全部毒品案件的90%以上,并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同时,涉案毒品数量也越来越大的趋势,最近我市查处了多起10千克以上的毒品犯罪案件,最多的一次现场查获了 10千克冰毒(甲基苯丙胺)、24千克K粉。

  特别值得警惕的是,毒品犯罪分子多数有前科且呈年轻化趋势。毒品犯罪分子很多都有行政和刑事处罚经历,据统计,毒品犯罪分子近一半有刑事犯罪前科。近年抓获的毒品犯罪分子平均年龄在34岁左右,2015年至今共有11名未成年人犯罪,年龄最小的还不满16周岁。

   南京检方创新工作机制,突出打击重点开展禁毒

  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敌,毒品犯罪往往与绑架、杀人、非法持有枪支、诈骗等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安定的犯罪行为联系在一起,不仅直接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还会给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安定带来较大隐患。针对毒品犯罪出现的人员集团化、联系方式智能化、运输手段物流化、支付形式电子化、毒品种类多样化等新特点,以及毒品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逃避打击能力都在逐步增强的新情况,南京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加强对毒品犯罪手段和方法的研究,调整固有办案思维模式,改进办案方法。

  同时,围绕法律适用新变化,强化对毒品犯罪的精准打击。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毒品犯罪案件,全面试点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诉前繁简分流提升诉讼效率,既确保案件质量也注重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促使犯罪嫌疑人诚心认罪悔罪。两年来,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毒品犯罪案件445件447人,占同期毒品犯罪案件数的14.9%,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毒品犯罪案件167件170人,占同期毒品犯罪案件的10.9%。

     附8起典型毒品犯罪案例——

   支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数量大;种类多;孕妇;哺乳期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至2015年3月间,被告人支某(女)先后自孙某军、纪某詹等人处购进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氯胺酮(俗称K粉)、海洛因等毒品,自外省运输至本市后贩卖给杨某华、芦某、许某明等人,共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约46167克,海洛因约357克,氯胺酮约3059克,四氢大麻酚、大麻酚约10.9克。另,被告人支某(女)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约145克、氯胺酮约5.5克。

  【办理过程】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24日受理本案,2015年1月5日以被告人支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2月2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支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支某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另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一年不等。

  【典型意义】

  本案时间跨度之长、毒品数量之大、毒品种类之多均堪称全市之最,仅现场查扣毒品现货就超过40公斤,种类涵盖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多种常见毒品。支某为了逃避刑罚制裁,在犯罪期间先后生育三名子女,利用国家法律保障基本人权、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借自己处于怀孕期、哺乳期而无法被羁押为保护伞,不断地实施毒品犯罪,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继支某之后,我市先后出现多名女性涉毒人员效仿支某“怀孕、哺乳”模式进行毒品犯罪的情况。本案的成功办理,在全市范围内有效打击了毒品犯罪分子的气焰,遏制了毒品肆意泛滥的势头。

   朱某纯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数量大;层级多

  【基本案情】

  2015年2、3月间,被告人宣某祥、张某云、周某、苏某共同前往广东购买毒品回宁贩卖。2015年2月14日,宣某祥与张某云、周某共同驾车前往广东省东莞市,向朱某纯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6000克。2015年2月28日,宣某祥与张某云、周某共同驾车前往广东省东莞市,向朱某纯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7860.723克、海洛因26.863克。2015年3月4日,宣某祥、张某云、周某驾驶的车辆行至宁合高速南京星甸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3月4日、3月9日,被告人苏某、朱某纯分别在本市建邺区以及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朱某纯广东暂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共23.228克。

  2015年2月28日,被告人张某云、周某、苏某共同或单独贩卖毒品给石某、杨某芳、孙某、赵某波、陈某俊等人甲基苯丙胺共计96克。

  2015年2月18日凌晨,尹某莉通过被告人徐某军联系被告人洪某拟购买约240克甲基苯丙胺,后徐某军携尹某莉到洪某的暂住处购买毒品。洪某自宣某祥处购买约240克甲基苯丙胺后贩卖给尹某莉,徐某军获利人民币500元。2015年3月4日18时许,被告人洪某、徐某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5.891克。

  【办理过程】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本案,2015年12月14日以被告人朱某纯、洪某、徐某军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宣某祥、张某云、周某、苏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3月3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朱某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宣某祥、周某、苏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洪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徐某军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案被告人共7人,涉及广东的上家、南京的买家、买家的下家和下下家共四个层级。涉案人员分工明确,有的负责在南京贩卖毒品,有的负责去广东购买毒品,有的负责运输毒品,有的负责提供购毒资金,还有的负责送货。该案涉案毒品主要为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等,数量近14公斤,最终2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3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名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坚持自行补充侦查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相结合,通过复核采取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通话记录,梳理、完善证据体系,增加认定1名被告人运输7公斤毒品的犯罪事实,所指控的全案事实、罪名与量刑情节均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刘某某运输毒品案

  人体藏毒;互联网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互联网寻找卖肾途径时,结识一名QQ昵称为“司令员”的男子,“司令员”向其许诺,“背货”(即运输毒品)一次可以获得12000元现金,刘某某遂在其安排下前往云南。2017年1月11日晚,刘某某以体内藏毒的方式携带海洛因,从云南省景洪市乘坐JD5282次航班前往丽江市。次日6时许,刘某某又从丽江市乘坐8L9653次航班前往本市。当日11时许,飞机抵达本市后,被告人刘某某在禄口机场该航班机舱内被民警抓获并被带至医院检查。后刘某某在民警的监督下,从体内排出61小包黄白色胶囊状毒品疑似物。经鉴定,上述61小包物体共计净重357.37克,皆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

  【办理过程】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4日受理本案,2017年4月26日以被告人刘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5月1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通过互联网联系,以人体为载体运输毒品的典型案例。刘某某三十出头,原本在厦门市当装修工,有足够能力倚靠辛勤劳动赚钱养家,但却因沉迷于网络和赌博,为了偿还赌债和赚钱为父母过寿,萌生出卖肾、运毒来赚“快钱”的想法,并通过互联网与招揽人员运输毒品的毒贩建立联系,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也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身居幕后的毒贩只是将负责运输毒品的“背货”人作为用以隐藏自己实施毒品交易的工具,毒品包装在体内如果出现破裂,将会严重危害生命安全,特别是在乘坐高铁、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中,一旦出现意外,也将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杨某等人贩卖、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制造毒品;源头性犯罪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上旬,被告人杨某、程某、李某勇至山东购买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的原料盐酸羟亚胺,后在杨某租赁的位于句容市郭庄镇虬山口附近的一处平房内制造毒品。李某勇负责制造毒品,杨某、程某安排被告人李某、陈某涛(另案处理)等人协助李某勇制毒及望风。2015年11月18日晚,杨某组织被告人李某、王某等人将制毒地点的制毒材料转移至其租赁的句容市下蜀镇谢家边大堰水库旁的房屋内,并安排李某、王某继续协助李某勇制毒。

  2015年11月20日晚,公安机关在前述制毒地点附近将杨某抓获,现场查获氯胺酮共计净重346.008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104克。同时,在杨某驾驶的面包车后备箱内查获枪支1把、枪弹7枚、管制刀具4把。后公安机关将李某勇抓获,在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0.03克,当晚公安机关在制毒地点查获大量毒品疑似物,其中块状物和晶体共计15490.16克,绿色液体共计4050mL,皆检出氯胺酮成分。

  另经查,2015年9月28日,被告人杨某授意被告人李某勇向陈某(另案处理)贩卖毒品,当日下午,李某勇在本市江宁区土向陈某贩卖毒品氯胺酮共计120克,收取毒资人民币6000元。

  【办理过程】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24日受理本案,2016年6月20日以被告人杨某犯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程某、李某、王某犯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李某勇犯制造、贩卖毒品罪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12月2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典型意义】

  长期以来,南京地区查办的毒品犯罪案件中,绝大部分的毒品来自于广东、贵州等外省市,所涉罪名多为贩卖、运输毒品罪等,极少出现制造毒品罪等专业性很强的罪名。案件的发生表明南京地区已经开始出现源头性的毒品犯罪,有可能成为毒品的生产地、流出地,从而引起其他省市的涉毒人员前来交易,为社会治安带来更为严重的隐患。同时,杨某在实施贩卖、制造毒品犯罪时,随车携带枪支、弹药,虽从法律层面上没有认定涉案人员的行为构成武装掩护贩卖、制造毒品罪,但从中表现出的枪毒合流趋势应引起重视。在结合抓捕杨某时,其还有驾车暴力冲卡等逃跑行为,如果未能及时查获,后果难以预料。

   汪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三位一体”帮教模式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下旬的某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汪某(女,时年17岁)在高淳区其母杨某的住处内,容留“胖子”、孔某(女,时年16岁)、王某(女,时年15岁)吸食毒品冰毒;9月30日21时许,汪某在上述地址再次容留“胖子”、孔某、童某吸食毒品冰毒。2014年11月26日15时许,汪某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办理过程】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2日受理本案。由于汪某在审查起诉期间能够配合检察机关的帮教工作,定期汇报思想生活情况,根据要求不定期接受尿检,自觉远离毒品、吸毒人员、吸毒场所,已不再吸毒,有了较为稳定的工作,具有悔罪表现。2016年5月25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汪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从2016年5月25日至2016年11月24日止。2016年11月24日,鉴于汪某在考验期内没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不起诉。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切实保障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开展了深入细致的社会调查,对汪某的家庭情况和犯罪原因进行了深入了解,本着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对汪某决定附条件不起诉。鉴于汪某的居住地、工作地及父母工作地均在本市高淳区,为了对涉罪未成年人实现非监禁、非刑罚化平等保护,检察机关启动采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异地协作机制,秦淮、高淳两区院签订了《异地考察帮教委托书》,联合对汪某进行监督帮教。考察期间,通过实地监督考察与远程监督考察相结合的协作方式,为汪某量身定做的司法机关——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帮教模式,利用微信、QQ等社交网络通讯技术,实时与汪某沟通联系,远程开展心理疏导工作;定期通报监督考察对象表现;不定期对汪某的尿样进行抽查,确保其戒除毒瘾,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袁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罂粟;毒品原植物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20日,群众发现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飞天大道与保税大道路口东50米处有罂粟种植,后举报至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 2015年10月以来,被告人袁某某在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飞天大道与保税大道路口东50米处非法种植罂粟。2016年5月20日,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被告人袁某某种植的罂粟活体1628株。2016年5月24日上午,袁某某到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禄口派出所投案自首。

  【办理过程】

  2016年8月12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罂粟活体1628颗予以没收。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20日受理本案,2016年8月1日以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8月12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罂粟活体1628颗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时至今日,罂粟的保健药用价值在民间仍被以讹传讹,导致部分法制观念淡漠的群众时有种植。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一律强制铲除,轻则行政处罚,重则受到刑罚制裁。此案也提醒我们,仍应当进一步加强预防毒品犯罪普法教育,强化禁毒宣传,让群众认识到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违法性,进一步引导群众相信科学,用正确的方式强身健体。

     徐某某走私制毒物品案

  走私制毒物品;国际协作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被告人徐某某接受他人指示,在南京市浦口区成立南京宝志祥贸易有限公司,并通过上海谷瑞有限公司与南京太化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草甘膦助剂(4204A)货物销售合同。上海谷瑞化学品有限公司将南京太化200升装的4204A分装后,运往徐某某指定的上海华宇仓库,后通过上海申伟国际货运公司出口至捷克。徐某某于2012年7、8月份、2013年4、5月份、2013年8、9月份先后三次向上海华宇仓库运送跟上海谷瑞化学品有限公司包装相同的违禁化学品,混装在装有正规草甘膦助剂的集装箱中出口,先后共计出口违禁化学品17吨。

  2014年3月4日,一名俄国男子在波兰格但斯克被捕,其随身携带约200升的1-苯基-2-丙酮(易制毒化学品),后在其中的一处寓所的仓库查获1-苯基-2-丙酮样品计量6907升。根据纸箱的外包装发现来自中国,出口公司为南京宝志祥贸易有限公司,生产厂家为南京太化化工有限公司。经波兰司法刑事化验中心对查获的液体进行了鉴定,液体样本1A到345中含有BMK(苯基丙酮)。从检验结果推断,1-苯基-2-丙酮共计6900升。后南京警方在上海华宇仓库查获徐某某堆放的53桶跟波兰查获包装相同的不明液体,并于2015年12月16日在宁波抓获徐某某。经鉴定,上述53桶不明液体中均检出1-苯基-2-丙酮成分。

  【办理过程】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本案,2016年9月9日以被告人徐某某犯走私制毒物品罪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2月17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十五万元。

  【典型意义】

  在当前毒品问题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司法机关不仅要斩断境外毒品入境通道,也应当积极防范和应对境内毒品外流,为全球禁毒事业做出更大贡献,避免此类犯罪对国家形象与国际关系造成负面影响。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着力探索国际协作模式,在案件的交接、取证等工作中逐步建立起规范化的合作机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通过国际协作从外方获取的涉案货运单据、审讯笔录、实物照片、鉴定报告、开箱检查过程等证据资料等进行转换,确保取证主体的合法性。该案的成功办理,为国际间的协作提供了有益的样本和经验。

     颜某某、马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贩卖、运输毒品;母女亲情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被告人马某与其母被告人颜某某共谋从被告人孟某某处购买毒品海洛因供马某贩卖。后颜某某多次电话联系孟某某,确定交易时间、地点,并与孟某某约定以人民币32万元的价格向孟某某购买海洛因500余克及“黄皮”若干。2015年3月23日8时许,颜某某乘车至事先约定的安徽省合肥市与孟某某见面交易,颜某某将购毒款交给孟某某,孟某某将藏有毒品的方便面纸箱交给颜某某。

  当日15时许,民警在本市浦口区长江隧道收费站将返宁途中的颜某某抓获,在其乘坐的轿车后备箱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共计净重572.577克。后民警将马某抓获,在其住处查获海洛因共计净重48.337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净重12.63克、可卡因共计净重0.116克、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大麻酚共计净重7.358克、氯胺酮共计净重5.861克;在颜某某住处查获海洛因共计净重308.239克。

  另经查,2014年6月28日以来,被告人马某与他人共同出资在本市秦淮区文安街开设游戏机室,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并安排人员负责日常管理,通过现金结算方式公开对外进行赌博活动。2014年7月13日至16日间,被告人马某分三次自该游戏机室取走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2014年7月16日,民警在对该游戏机室进行检查时,抓获被告人马某及参赌人员12人,缴获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34台,并查获违法所得人民币2.444万元。

  【办理过程】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23日受理本案,同年11月19日以被告人孟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马某犯贩卖毒品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颜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6月2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

  本案的被告人颜某某是被告人马某的母亲,其在关爱女儿方式上的不得法是造成这一对母女同时身陷囹圄的关键。马某成长在一个父母离异的家庭环境中,颜某某出于对马某的强烈亏欠感,对女儿过度宠溺而忽视教育,导致马某在成年后便染上毒品,颜某某也曾出钱让马某去戒毒。然而,马某在戒毒过程中却结识了新的“毒友”,反而越陷越深,吸食毒品量不断增大,甚至染上了艾滋病。此时的颜某某不仅没有将自己的女儿引出歧途,反而慢慢被自己的女儿拖下深渊,接受了马某以贩养吸的现实,从代为帮马某保管毒品到参与帮马某贩卖、运输毒品,最终也让自己走上了犯罪道路。本案警示我们,为人父母,对子女爱的表达,绝不是毫无底线地满足其全部要求,而是要为子女营造健康向上的家庭环境,让子女能明辨善恶、走上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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