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拟出台拆迁新规 拆迁户对补偿不满可办听证会

28.07.2016  18:11

  昨天,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就《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新版拆迁办法明确规定,超过半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持有异议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意见修改补偿方案并及时公布。

  四类情况不得增加拆迁补偿

  听说要拆迁了马上私搭乱建,想乘机捞一把,如今这样的做法可能会得不偿失。新版办法明确:征收范围公告后,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增加补偿费用和申购保障性住房的面积、套数:

  一是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的;二是房屋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转让、分割、赠与的;三是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的;四是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和申购保障性住房的行为。

  此外,新版办法重申,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迁超千户须市政府拍板

  新版办法规定,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五日内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

  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监督举报电话等事项。

  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一千户以上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一半拆迁户不满补偿咋办

  根据新版办法,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将论证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情况应当及时公布。征收补偿内容包括: 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费用,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如果拆迁户觉得补偿标准低了应该如何合理维权,新版办法也给出了明确路径。

  对于旧城区改建项目,超过半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持有异议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意见修改补偿方案并及时公布。

  公房承租人可获9成征收补偿

  公房承租人遭遇拆迁,补偿款将如何发放,这一办法做出了细致的规定。对直管公房承租人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补偿:征收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地产评估价格的百分之十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百分之九十支付给直管公房承租人。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征收非住宅房屋的,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其分配比例按照市相关规定执行。

  此外,征收因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形成租赁关系的私有出租房屋,对执行政府租金标准的原承租人,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九十给予补偿。

  破墙开店的不给停业补偿

  破墙开店的住户遭遇拆迁,是按照住宅算还是商铺算?新版办法明确,被征收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房屋原用途予以补偿。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规定也有例外,那就是“老人老办法”。新版办法规定,2010年7月1日《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前被征收人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凭其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按照市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停业损失协商不成可评估

  商铺遭遇拆迁,如何计算停业损失?办法规定,可以由征收当事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无法采用评估方式确定的,对非住宅房屋中的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其房地产评估价格百分之八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非住宅房屋中的非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其房地产评估价格百分之五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每户拆迁补偿都要公示

  南京市在新版办法中规定,征收决定作出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补助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临时安置方式和临时安置期限等事项依法订立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记者了解到,征收补偿、补助、奖励等具体标准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这一办法一旦通过实施后,南京市人民政府2003年12月29日发布的《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将同时废止。

  记者了解到,这一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已在南京政府法制网http://www.njzffz.gov.cn立法征集意见栏目全文刊登。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即日起至8月1日前可通过南京政府法制网在线提交意见和建议,或邮寄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C座405室)。

  (记者 仇惠栋)

来源:  扬子晚报  转自: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