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或禁公布学生分数排名 未满六岁儿童不得独处

30.07.2015  09:47

  2013年南京发生的“饿死女童案”,前段时间发生的浦口“虐童案”……一系列悲剧,让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饿死女童案”判决后,包括审判长在内的法官以及市人大代表等人,呼吁尽快制定《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这一呼吁有了最新进展。昨天,《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草案”)公开征集立法意见。现代快报记者 鹿伟 项凤华

   特别规定

  遭监护人侵害的

  未成年人保护

  明确要求相关单位“强制报告

  对于遭到监护人侵害的未成年人保护,草案明确了“强制报告”的规定,即行政机关、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侵害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或者综合服务平台报告。如果上述单位发现未成年人被侵害不予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需要立即出警制止侵害行为。

   情节严重的,可将侵害人与未成年人隔离

  草案规定,情节轻微或者明显不构成轻伤害的,对侵害人予以教育和告诫,并向六周岁以上的被侵害未成年人发放救助卡。情节严重或者可能构成轻伤以上的,调查取证后立即依法将被侵害未成年人与侵害人隔离,对被侵害未成年人进行伤情鉴定并送医就诊。

  需要将被侵害未成年人与侵害人隔离时,如有其他未实施侵害行为的监护人,公安机关不得将被侵害未成年人带离住所,需要送医的除外。而对于没有这类监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被侵害未成年人送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指定的临时寄养家庭、机构进行安置。

  留守未成年人保护

  拒绝履行监护义务六个月以上,可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草案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未满十六周岁的留守未成年人单独居住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或者综合服务平台。

  公安机关接报核实后,应立即联系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责令其回家或者委托监护人。对于无符合条件的受托监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该留守未成年人送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指定的临时寄养家庭、机构安置。

  单独居住的未满十六周岁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拒绝履行监护义务六个月以上的,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学校等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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