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7月施行:失信行为将"入档"

01.07.2020  19:41
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南京市人大供图

  中新网南京6月30日电 (记者 申冉 通讯员 范海阳)“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诚信个人可享受卫生医疗、城市交通等多种便利……”从7月1日起,界定民众失信惩戒法律边界的《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

  据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王利民介绍,条例的实施意味着南京“奖励诚信、惩戒失信”首次有了地方性法规依据,将进一步推动南京引领诚信风尚,创新社会治理,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主任、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马巧生向记者介绍了该《条例》出台的背景,作为国家首批社会信用建设示范城市,目前,南京市的信用政策制度体系目前已基本形成,联合奖惩的信用监管机制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物业管理、交通管理等领域已经广泛探索应用,具备较好的工作基础和实践积累。“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缺乏法律依据的弊端也在逐渐显现,比如各类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仍不够完善,信用信息存在部门分割和地区封锁,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尚未完全实现,联合惩戒执行难、信息服务业培育滞后等问题仍比较突出。

  “特别是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依据,而难以进行。因此信用体系建设迫切需要更高层级、更加完善的社会信用立法,来保障经济社会更加健康稳定发展。”马巧生说。

  “该《条例》系统规范了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应用、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障和信用行业发展,可以说整体形成了信用工作闭环。”南京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姚正陆说。

  其中,包括了首次将公权机关“依法履职”纳入社会信用概念;“诚信文化、契约精神和规则意识”首次入法;信用信息将在长三角地区和南京都市圈互认互通;八大场景应用力促“简政放权”助推社会治理;“三项清单”制度有效防范公权力“信用泛化”;首立“四大原则”,防止失信惩戒“出格失当”;对轻微偶发失信行为,首次引入惩戒豁免制度;“穿透认定制度”首进信用立法,“失信组织”难逃惩戒;守信激励,“言而有信”好市民将享受诸多“福利”;加强主体权益保障,严防以“信用分”进行人格分等十大亮点。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交叉地带,成为信用管理最该发力之处。”姚正陆告诉记者。

  他说,南京与杭州、武汉、苏州、郑州等市已经签署了个人守信联合激励城市合作框架协议,信用信息的种类认定、评价体系、应用场景亟待进一步融合互通。《条例》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的背景下,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突破口,以《长三角地区深化推进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行动方案(2018—2020年)》为政策参照,为区域信用统筹推进提供立法保障。

  南京市发改委副主任蓝军告诉记者,下一步,南京市将着力在推进信用应用,优化营商环境上下功夫。完善信用管理政策、强化数据融合使用,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南京金服平台、“我的南京”APP合作,依法使用公共信息信用信息开发新型信易贷、信易投、信易保等信用服务产品,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同时,不断丰富“信用+医疗”“信易批”“信易行”“信易阅”等场景应用内容,鼓励创新更多“信用+”场景,便利群众生活。支持运满满、斑马云等企业深化信用信息应用,鼓励更多企业在生产经营业务中使用信用管理手段,推动“互联网+信用+行业”发展。(完)

编辑:顾名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