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下月起实施

29.07.2017  01:34

        7月27日,南京市司法局就将于8月1日起实施的《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召开新闻发布会。该《条例》扩大了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和方式,还延展了受援对象的类别,即把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组织对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危害食品安全等损害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实现了法律援助受援对象从自然人向社会组织的延伸。

        该《条例》把公民因婚姻纠纷、监护权受到侵害请求确认权利或者赔偿的情形也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扩大了不受援助事项范围限制且免予经济状况审查的特困人群范围,规定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属于上述特困人群,比原来“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有所扩大;规定诉讼案件的申诉代理和公证、司法鉴定都属于法律援助的方式,比以往更加明确。《条例》规定南京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执行。

        《条例》有两大立法突破:一是对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法律援助的违法行为,不仅当事人要承担退赔责任,还要将违法记录记入个人诚信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规定社会福利机构因维护其合法民事权益,或者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危害食品安全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需要法律援助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条例》明确和细化了法律援助办案流程,提出援务公开要求,使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对法律援助工作可以进行更好的监督。 (任松筠)

来源: 新华日报    转自: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