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交警遭碾殉职案”

02.08.2018  15:32
        新华网南京8月2日电(虞启忠  徐晓红  聂广来)7月31日上午,南京市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范群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故意杀人、被告人王某窝藏案,市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茅仲华担任审判长,法院通过网络对庭审现场进行直播。

        经审查查明:2O17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高某、王某在宿迁市泗洪县饮酒后,由王某驾驶(系无证驾驶)牌号为苏AF38U3的奔驰牌汽车返回。次日凌晨2时许,行驶至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宁连高速主线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要求下车接受检查。

        两人下车后,执勤民警被害人史伟年(南京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七大队民警,男,殁年47岁)要求二人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高某谎称证件在车上,从王某处拿车钥匙后二人上车。被告人高某发动汽车试图逃离,史伟年见状,上半身探入车内,双手紧握方向盘并大声呵斥,制止其逃离,高某猛踩油门驾车将被害人史伟年拖行数十米后甩倒在地并碾压。作案后二被告人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王某将高某窝藏在其朋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泰山街道天景公寓流动人口中心内。经法医鉴定,史伟年系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合并主动脉、肝破裂引起大出血而死亡。

        2O17年11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高某、王某在天景公寓流动人口中心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案系一起暴力抗法引发的恶性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造成执勤交警死亡,在社会上造成很大的影响。本案在案件定性和证据分析上比较复杂,范群进行了认真细致阅卷,亲自讯问了犯罪嫌疑人,提出了多条补证意见,庭前反复研究制作法律文书,精心制定讯问提纲、示证提纲、答辩提纲等出庭预案,对公诉意见书的发表、量刑意见的提出做了充分细致的准备。

        庭审中,范群宣读了起诉书,讯问了被告人,运用多媒体示证系统向法庭出示证据并参与质证。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展示了执法记录仪视频录像,再现了案发现场的真实过程。随后,公诉人分组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法医物证鉴定书、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检笔录等五组证据,层次清晰地呈现了被告人犯罪事实。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高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某明知高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构成窝藏罪。

        在法庭辩论阶段,范群针对本案的事实证据、案件定性、量刑情节等发表了公诉意见。公诉人指出,被告人高某暴力抗法致执法人员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还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执法;高某有吸毒劣迹,且在缓刑考验期间违规离开本市,又犯新罪。综合被告人高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建议法庭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同时应当撤销缓刑,原罪与本罪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犯窝藏罪,建议法庭对其判处2至3年有期徒刑。

        针对被告人高某的两名辩护人分别提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范群从法理和事实证据方面对认定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公诉人指出,本案中,虽然高某逃离时并没有直接追求史伟年死亡结果的主观故意,但高某作为成年人且有多年驾龄,在史伟年探身进入驾驶室,双手抓住方向盘时,猛力加速车辆,高速逃离,其应当认识到该行为可能会造成史伟年人身伤亡,但其为了逃避检查而致史伟年安危于不顾,主观上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导致了史伟年死亡的结果,是典型的间接故意杀人。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执法时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存在过错,范群检察长发表意见认为,在被告人停车期间,被害人史伟年要求被告人高某出示行驶证、驾驶证,是合法的例行检查行为,被害人冒着生命危险阻止被告人逃逸,不是拦截正在行使中的车辆,不存执法过错。针对辩护人提出的高某患有躁狂症,一直在服药,其不能控制自己的意见,范群表示躁狂症只是精神疾病,不是精神病,并且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高某作案时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此外,控辩双方还就辩护人提出的自首、坦白情节等案件争议焦点问题与辩护律师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公诉人强调,被害人史伟年严格执法、忠诚履职,面对危险奋不顾身,献出了自己的宝贵生命,史伟年的行为诠释了人民警察勇于担当,不惜用生命维护法律,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崇高情怀。正是因为有无数像史伟年这样默默值守于执法一线的英雄人物的无私奉献,才有我们今天这样稳定祥和的社会环境,现场旁听群众无不为之动容。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法庭宣布休庭。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合议庭将择日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