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检察院女子办案组揭秘

08.04.2015  18:26

以女性特有的细腻办理上诉抗诉案件,写就一个个精彩故事

这是一个全部由女性组成的办案组,以女性特有的细腻专门办理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去年以来,她们共办理上诉案件121件,对其中21件案件开展了刑事和解工作,和解成功13件;共办理刑事抗诉案件6件,件件抗诉成功。

这个办案组就是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女子办案组。今年“三八”节前夕,该办案组被评为全市检察机关“巾帼文明岗”。

近日,记者走进这个由9位女性组成的办案小组,探寻一个个一波三折的办案故事。

感谢你们让我见了母亲最后一面

王检察官,邵检察官,真的谢谢你们!没有你们,我肯定见不上母亲最后一面了。”不久前,在市检察院接待室,中年男子何某说。

原来,何某是一起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他酒后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将张某撞成重伤,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判决后,何某提起上诉,希望能改判缓刑。

这只是一起普通刑事案件。”女子办案组检察官王寅最初认为。直到被害人张某也找上门来,希望检察机关对何某从轻处罚时,王寅才感到案件不同寻常。

第二天,王寅赶往位于六合区的何某家。“一进何某家门,我被震撼了。”王寅说,何某家异常贫困,几乎没有什么家具和生活用品。何某父母均患癌症,母亲病情已发展到晚期,90岁高龄的奶奶坐在轮椅上。

随即,王寅前往何某所在的社区,了解何某的平常表现。在得知何某一贯表现较好,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又积极向张某支付医疗费用,王、邵两位检察官萌生了开展刑事二审和解的想法。很快,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最终对何某作出适用缓刑的决定。“何某被释放的第二天,他母亲就去世了。但他毕竟见了母亲最后一面。”王寅说。

此人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改判

徐某犯罪情节不属于较轻,没有悔罪表现、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法庭依法对其改判。

这是去年年底,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上,女子办案组检察官杨云飞对一起容留卖淫案发表的支持抗诉意见。

因犯容留卖淫罪,浦口人徐某被浦口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对此判决,浦口检察院提出抗诉,而徐某同时也提出了上诉。

接到抗诉书和上诉状后,杨云飞调查了解到,徐某曾因对在自己经营的浴室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而被公安机关多次处罚,这次又容留他人卖淫4人次以上,已接近罪行“情节严重”的法定认定标准;同时,徐某没有悔罪表现,且拒不认罪,对其判处缓刑后,所在社区难以对其实行有效监管。

我们认为徐某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决定出庭支持抗诉。”她说。

最终,市中院支持了市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二审改判徐某有期徒刑3年。

我真心撤回上诉书

去年12月4日,女子办案组检察官杨旦收到一起案件上诉人杜某送来的国画《清香》。这幅国画是常年从事书画创作的上诉人自己所画。随国画一起送来的,还有这名上诉人的撤诉书。

这是他第二次来到市检察院。第一次是12月3日。”杨旦说,第一次杜某来见她的时候,因对一审判决不服,强烈要求上诉。

仅隔一天,为什么态度来了个大转弯?原来,杜某等人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投资经营项目为名,允诺给付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多人共同犯罪。因存在自首情节,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被判缓刑的人很少上诉啊。”杨旦略感惊奇。受理该案后,杨旦仔细审查了案卷。

原来,此案受害人多达170余名,涉案金额高达4900万余元,案发后被害人的损失均未追回。

一审判决后,多名被害人到检察机关上访,要求严惩被告人,并希望帮助挽回经济损失。同时,杜某认为自己也是案件受害人,也遭受了经济损失,书写了十几页的上诉状,列举了数十条理由,提出上诉。

在对所有上诉理由逐条分析后,去年12月3日,杨旦拨通了杜某电话,要他来市检察院。

杜某当时提出,他是介绍其亲友投资,并非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而是民间借贷。对此,杨旦对杜某的犯罪行为进行一一评述。“杜某还提出,他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我就详细列举了能证明其主观故意的证据。

从当天下午2点谈到6点,杜某态度慢慢转变。第二天,杜某将撤诉状送到市检察院,并明确表示“我自愿撤回上诉”。为表达感激之情,还附赠了一幅其连夜为杨旦赶制的书画作品《清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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