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档案馆首次公开庭审南京大屠杀日军战犯的证据

09.12.2015  09:15

  为了协助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的审判,1946年南京市临时参议会开始搜集、调查、统计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期间各项罪行、罪证。当年的办案文件一直保存下来,现藏于南京市档案馆。

  昨天,南京市档案馆首次向社会公开这批“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档案,揭示了日寇在南京城犯下的一桩桩铁证如山的罪行。

  通讯员 梅正亮 实习生 盛婷婷

  扬子晚报记者 张可 仇惠栋

  这是一次什么样的调查

  协助国际法庭庭审战犯,聘陈立夫等为顾问

  1946年6月23日,南京市临时参议会作出决议,为配合做好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与南京中国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工作,南京临时参议会特别组成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专题组织开展调查统计工作。共聘请委员62人,下设调查、审查、编纂三组。

  当年参与调查的单位有:首都警察厅、宪兵司令部、中央调查统计局、国防部调查统计局、南京市农会、工会、商会、律师公会、中美合作所、首都地方法院、首都高等法院、南京市政府等。聘请陈立夫、吴铁城、谷正纲、蒋梦麟、邵力子、马超俊、马元放等18名国民党中央及南京市军政官员和社会著名人士为顾问。从1946年7月至1946年11月11日,该会调查敌人罪行案件总数达到2784件。

  设立标准:触及33项行为就是战犯

  在工作中委员会中的“调查小组”还专门制定了“搜集战罪证据标准”,共有33条,只要有所触及,就是涉嫌犯下了战争罪。

  33项标准包括:1.谋害与屠杀——有系统之恐怖行为;2.将人质处死;3.对平民施以酷刑;4.故意饿毙平民;5. 强奸;6.拐卖妇女强迫为娼;7.流放平民;8.拘禁人民予以不人道之待遇;9.强迫人民从事有关敌人军事行动之工作;10.军事占领期间有僭夺主权之行为;11.对占领居民强迫缴募兵役;12.企图奴化占领区居民或剥夺其公民特权;13.抢劫;14.没收财产;15.勒索非法或过度之捐款;16.贬抑货币与发行伪钞;17. 施行集体刑罚;18.肆意破坏财产;19.故意炸不设防地区;20.毁坏宗教、慈善、教育、历史建筑物及纪念物;21.未发警告且不顾乘客与水手之安全而击毁商船与客船;22.击毁渔船与救济船;23.故意轰炸医院;24.攻击与轰炸病员船;25.破坏其他有关红十字之规则;26.使用毒气;27.使用爆裂弹与其他非人道之武器;28.散布尽杀不赦之命令;29.虐待俘虏及病伤人员;30. 缴用俘虏从事不合规定之工作;31.滥用休战旗;32.井水置毒;33.集体逮捕。

  记录日寇在宁哪些罪行

  18岁南京学生在和记洋行惨遭枪杀

  这次调查的一个特点是“以个案为主”。在公开的档案中,有10份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调查表,就以“加害人、被害人、罪行状况、人物证”的形式,对“案情”进行说明。

  比如一名年仅18岁的南京学生费祥章,在1937年12月14日,被日军士兵从鼓楼三条巷的楼房内拉走,送到下关的和记洋行。日寇“命其工作,因未服从,致遭枪杀。”调查表还记录了,费祥章的父亲看到儿子被拉走后没有回来,请学生国际委员会会员赶到和记洋行,最后收殓到费祥章的尸体。调查表的叙述言简意赅,但这只言片语,表达了丧子的悲痛。扬子晚报记者注意到,调查表中,讲述案情的人名为费晴芳,男性、70岁,职业是教师,家住集庆路130号。从姓名上看,可能是遇害的费祥章的家中长辈。

  调查表还尽可能详细记录犯下罪行的日本士兵的情况。比如一份表中“罪行人”名为高桥,当时驻扎在浦口,同时犯下了“集体屠杀”、“用机枪扫射”、“用刺刀刺杀”、“先刑后杀”、“烧杀”、“施行集体刑罚”等各类罪刑,调查表还记录了高桥的长官——立川。罪行人——罪刑——被害人,一一对应的形式,可帮助审判机构直接锁定凶手。

  档案会如何向公众公开

  共有15件,昨起每天在官方微博公布3件

  南京市档案馆专家介绍,此次公布的“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档案是市档案馆馆藏南京大屠杀档案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公布的这批档案中所反映的被害人伤亡统计表、侵华日军罪行各类统计表、可出庭作证被害人住址姓名表、南京大屠杀惨案述要等文件是侵华日军在南京犯下反人类暴行的真实记录,是审判日军战犯的重要证据,是国际战争罪行调查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昨天开始,南京市档案馆的官方网站将15件档案的影印件全部公布。南京市档案馆的新浪官方微博“@南京档案”昨天开始,每天发布3件。

  南京市档案馆公布馆藏“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15件原档影印件。

  新华报业视觉中心记者 邵丹 摄

编辑: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