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至每月1770元

02.01.2016  10:28

  南京市人社局介绍,从2016年1月1日起,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1630元/月上调至177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4.5元/小时调为15.5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即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下列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的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不得低于1770元。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的项目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加班费、失业保险金等也将“水涨船高”。加班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每个人的工资来计算,但不得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与此同时,失业保险金也有所上涨,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最高能拿到1770元。


  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还将影响一批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的职工,比如长期休病假的。按照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也就是说,病假工资至少为1416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