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出台粮食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和考核办法

12.05.2016  11:53

 

为全面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要求,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南京市政府于近日印发了《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106号)(下称《实施意见》)和《南京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宁政办发〔2016〕60号)(下称《考核办法》)。

实施意见》紧紧围绕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要求,结合南京实际,分为8个部分25条。市政府承担保障全市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五个产粮区政府承担包括粮食生产、收购储备、产业发展、流通监管等具体责任,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等六个非产粮区政府承担包括粮食应急保供、市场监管、粮食基础设施建设、成品粮油供应网点布局、“放心粮油”工程建设等具体责任。《实施意见》还对各部门涉粮工作责任进行了明确,旨在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推动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和粮食流通现代化水平提升。

考核办法》分为13条,主要对考核依据、时间、对象、内容、分值、步骤、方法等进行了明确。由各部门依据相关职能和要求对产粮区和非产粮区分别组织实施。同时,要求各区政府根据市各部门责任分工,进一步明确区相关部门维护粮食安全的职责,层层落实,强化部门责任,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南京市粮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