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上调工伤保险 定期待遇标准

28.10.2015  12:29

  昨天市人社局下发通知,上调2015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其中一级伤残每月增加409元。通知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此次待遇调整对象为:2015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2015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2015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在伤残津贴方面,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调整,一级每月增加409元,二级每月增加367元,三级每月增加340元,四级每月增加314元。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2783元/月的补足到2783元/月,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628元/月的补足到2628元/月,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474元/月的补足到2474元/月,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319元/月的补足到2319元/月。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

  在生活护理费方面,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706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164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1623元/月。

  此外,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66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36元。

  2015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情况表

  注:表中伤残一级至四级为职工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丧失劳动能力的等级。(肖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