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商发布2014年十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中新江苏网南京3月12日电 (江晓峻 田雯)12日上午,南京市工商局举行2015年度“3.15”新闻发布会,公平交易局局长张家斌发布了2014年十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1:南京蚁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传销案
【案情】 2012年1月,当事人开通蚁酷网网站,域名为www.yk8.so。当事人通过蚁酷网和注册会员,在网络上宣传“打造傻瓜式创业平台,帮助百万人在家创业”、“帮助平凡人成就富有人生”、“你上网、我给钱”等理念,发展人员加入蚁酷网,再诱导所发展人员购买或缴纳不同数额费用成为公司不同级别的会员,并以此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截至被查获之日,该组织共发展注册用户11万人,其中有2186人参与传销,总案值达7105876元。2014年6月,该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及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提醒】传销被我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虽然经工商、公安等部门多年严厉打击,但在有些地方仍然屡禁不止,甚至演变出新特点和变化,主要的变化是借用网络进行传销,以投资的名义进行传销,如本案中,该传销组织骨干通过互联网设置了一整套以发展会员为出发点的制度,通过组织人员、发展人员、计酬返利等一系列制度设计,诱骗会员不断拉人加入从事网络传销活动,极具欺骗性。但万变不离其宗,不论传销形式如何变化,它的本质还是离不开《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传销的三种类型:即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团队计酬。广大群众一旦发现传销活动,应及时向发生地工商或公安机关举报。
案例2:南京朗驰集团苏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欺诈消费者案
【案情】经调查,当事人与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签定了汽车零配件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在对汽车实施保养和维修服务时,仅使用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提供的原厂纯正零部件,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是当事人北京现代汽车原厂纯正零部件的指定进货渠道。在汽车维修过程中,当事人未遵守与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的协议约定、使用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原厂供应渠道提供的汽车零配件,而是在未告知消费者备件真实来源,未取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外购的非原厂件用于汽车维修,并将非原厂件按照原厂件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行政处罚。
【提醒】由于维修需求的刚性、维修业务的专业性和信息不对称性,汽车维修成为易滋生违法行为的行业之一。如本案中,4S店利用用户对车辆保养、配件不甚了解和对4S店的信任,在未明确告知用户并取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了非原厂件充当原厂件赚取差价,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构成了一种欺诈行为。相比于4S店,消费者作为弱势的一方,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我们的保护。
案例3:江苏华源电气有限公司销售商标侵权电气产品案
【案情】江苏华源电气有限公司从浙江乐清购买了一批电气开关产品进行销售,共计有3264只。上述产品均标有如下标识:由上部“Shnoidar”和下部“Electric”组合标识(图例:)。部分电器开关上还贴有标贴,标贴上印有“”。上述产品经施耐德电气公司鉴别,均为仿冒施耐德电气公司的产品。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提醒】我国目前房地产和家装行业发展如火如荼,不少仿冒、甚至于假冒名牌的电气开关产品混入市场,并堂而皇之使用在工程中。这些假冒伪劣的电气开关产品虽不起眼,但质量并非一定过关,很有可能成为一起事故的引发原因之一。因此,消费者在接受相关产品时,应当和有关企业签署协议,并在协议中注明产品的品牌和规格。即使是零散的购买,也要注意索取有关票证,以防不时之需。
案例4:福建省冠林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无电子信息污染控制标识产品案
【案情】经调查,福建省冠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7日与江苏保利宁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可视对讲设备的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其为江苏保利宁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南京市栖霞区某小区提供室内对讲系统。根据业主的举报、该局执法人员对现场产品的检查、对当事人的调查,发现当事人已销售的504台AH8-E81M室内终端无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违反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当事人做出了行政处罚。
【提醒】《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明文规定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子信息产品必须加贴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制定这一办法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生产和销售低污染电子信息产品,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电子产品时候,一定要看产品是否有电子信息污染控制标识,以保护自身权利和生命健康安全。
案例5:马勇清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洋酒案
【案情】马勇清购进上门推销的假冒“芝华士12年”、“黑牌”洋酒、“杰克丹尼”、“轩尼诗VSOP”等品牌洋酒,在自己开办的练歌房里销售。经鉴定,该批洋酒均属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当事人做出了行政处罚。
【提醒】随着我国洋酒消费量大幅增加,各类假冒洋酒充斥市场。因洋酒种类繁多,加上很多消费场所常会真假混合销售,无疑给消费者的甄别增加了难度。近年来该局针对酒类市场开展多次专项整治,查获了大量假冒伪劣酒品。在此我们提醒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在娱乐场所消费洋酒商品时,不要一味追求品牌消费及价格,请选择自己熟悉的洋酒,验明所消费洋酒的正规渠道,以防上当受骗。
案例6:南京南教科源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案情】自2011年起,南京南教科源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陆续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两家运营商签订了移动增值业务合作协议,在南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开展“一线通”短信增值业务,即由学校要求家长使用“一线通”业务,运营商向使用“一线通”业务的学生家长收取每人每月10元的信息服务费。在业务推广过程中,该公司向部分学校提供了相关赞助。当事人为了在学校开展“一线通”业务、向部分学校提供赞助物品属商业贿赂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提醒】该案是新型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当事人利用其增值信息服务业务的资质,向特定的对象进行商业贿赂,以获取更多利益。目前,在我国有许多行业、资源是国家控制,需要许可或特定条件方可允许进入,一些商家在消费者享有该项商品或服务的同时,会附加条件使消费者被动接受。提醒消费者在遇到此类事情,要勇于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7:颜芝华不正当竞争抽奖式有奖销售案
【案情】2014年6月13日,有消费者投诉,称其于2014年6月12日晚7时,在南京市秦淮区燕堂人家工艺品商店花费68元购买了两件小商品,在柜台结账时,工作人员给其一张小票到珠宝柜台抽奖,结果消费者竟抽中一等奖。工作人员告知其可以任意挑选珠宝,只要付10%税款即可,消费者挑选了价格为61990的24K和田玉笑佛一件,刷卡支付了6119元购买了该商品,消费者回去后发现上当受骗,要求退款并查处。经调查,当事人在有奖销售活动中采取抽奖销售的方式,将标价61190元的“24K和田玉笑佛”以6119元卖给消费者,两者之间差额为55071元人民币,其最高奖的金额已经超过了五千元人民币,违反了《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行政处罚。
【提醒】近年来旅游行业快速发展,一些不法商贩在景点网点采取多种手段欺骗消费者。在本案中,当事人利用有奖销售的形式,诱骗消费者购买商品。我们工商部门在加大查处力度的同时,提醒消费者保持清醒头脑,理性消费。
案例8:南京易麦隆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南京易麦隆贸易有限公司在其产品图册中宣传“易麦隆国际家居,是香港家具实业品牌公司,集设计、研发、制造、销售于一体的欧美实木家具的外贸企业,是从事外贸中最具代表欧美经典家具风格的龙头企业。”等字样,并附有广东中山生产基地、东莞生产基地、惠州生产基地的图片。但根据工商部门调查,实际上当事人并非香港企业,未在香港注册过,也并不从事家具生产,没有生产基地,只是有进货厂家在香港。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构成虚假宣传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行政处罚。
【提醒】部分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提升自身品牌形象,进行夸大宣传、虚假宣传,引起消费者的错误认识。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对商家的规模、品牌、质量等,不能只听商家一面之词,还是要货比三家,并通过其他渠道对商家及其产品进行了解,以免上当受骗。
案例9:南京常力蜂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2013年10月28日,接消费者举报南京常力蜂业有限公司在苏果超市亚东新城连锁店销售的金陵花牌蜂蜜宣传与其实际成分不符合。当事人南京常力蜂业有限公司在苏果超市亚东新城连锁店内销售的金陵花绿色蜂蜜礼盒外包装上宣传的“槐香盈怀”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槐花蜜,而实际成分为油菜花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当事人做出了行政处罚。
【提醒】现在许多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注意力,往往对商品作夸大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宣传来欺骗消费者。作为普通消费者因为购买时候没有查看仔细,往往会上当受骗。为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不能只凭借广告宣传,要仔细查看商品成分、厂家、生产日期及使用方法等说明,做到明明白白消费。
案例10:杨林销售不合格玩具案
【案情】南京市江宁区林强烟酒百货超市店的经营者杨林从南京义乌小商品城购进了一批玩具,该批玩具中有一款积木玩具的外包装上标注了“ccc”认证标志,认证号为012345,当事人无法提供此认证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其余玩具的外包装上均无“ccc”认证标志。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行政处罚。
【提醒】玩具是涉及儿童身心健康的产品之一,需求量很大。作为孩子的家长或者孩子本身,在购买玩具时一定要谨慎小心、做到以下几点:一是看产品厂家,正规产品都会严格按照国家要求标注厂名厂址和联系方式;二是看产品3C认证是否齐全,儿童玩具必须通过3C认证;三是看产品说明,应当有中文说明,有些小厂生产的玩具标注一堆英文且无中文说明,就是为了让消费者误认为是进口产品,作为正规进口产品必须标注中文说明。(完)
编辑: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