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将立法保护见义勇为者 让其享住房交通等方面福利

30.05.2016  23:16

  今年6月底,《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将提交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南京市人大昨天举行“金陵民声——热点网谈”,邀请人大代表和网友们围绕条例草案展开交流。

  “见义勇为”这个词大家并不陌生,但是什么样的行为才算见义勇为?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委员、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肖泽晟认为,主要有几种典型的情形:一是制止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制止扰乱公共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制止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三是积极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提供重要线索,侦破重大刑事案件;四是在发生自然灾害或事故灾难时,抢险、救灾、救人的;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见义勇为行为。

  “我们现在不用‘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说法,改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肖泽晟认为,既要肯定大义凛然,不怕流血牺牲的见义勇为,更应鼓励倡导科学、合法、适当充满智慧的见义智为,摒弃越壮烈越英雄的思维方式和做法。

  草案拟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在住房、交通等方面享有更多福利

  据了解,为了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此次条例草案拟规定,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非本市户籍见义勇为人员自愿申请在本市落户的,由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据市人大代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副主任万红兵介绍,见义勇为人员在住房方面也将享优待。“条例草案拟规定,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符合共有产权房和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并享受最低房租、房价等优惠政策。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优先安排改造。

  此外,草案拟规定,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参照伤残军人及70岁以上老人,享受免费乘坐公交、地铁、轮渡等公共交通的优待。公园、景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提供免费游览公园、景区的优待。

  用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岗位,但不得随意辞退见义勇为者

  有人对“见义勇为”存在后顾之忧:如果受伤误工了甚至致残,被用人单位辞退怎么办?对此,南京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刘胜利表示,条例草案拟规定,用人单位不可以随意解除与见义勇为人员的劳动关系,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监察部门投诉,责令改正。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误工、医疗期间,用人单位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如果见义勇为人员致残了,不能适应原来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工作岗位,而不能随意辞退。

  在子女入学方面,市人大代表、秦淮区夫子庙小学校长冯爱东说,根据中央和省里的规定,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要将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适龄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建议此次立法中,明确对见义勇为死亡被追认革命烈士的人员子女和受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部门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子女,参加本市中考、高考招生录取时给予一定加分。

  记者 黄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