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淮检方批捕“南京宝马肇事案“ 司机 涉交通肇事罪

04.07.2015  22:03
  

微博截图

龙虎网讯 今日(4日)南京秦淮区检察院通报称,今年6月28日,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犯罪嫌疑人王季进向秦淮区检察院提请逮捕。经审查,7月4日,秦淮区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王季进批准逮捕。

监控视频资料

6月20日13时53分,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友谊河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宝马”轿车由西向东闯红灯通过路口,撞上由南向西左转行驶的“马自达”牌轿车,并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公交车和一辆出租车。事故造成“马自达”轿车上司机及乘客死亡,被撞出租车驾驶人受伤。肇事驾驶人事发后离开现场,后被警方找回并控制。

从事发现场可以看出,被撞的马自达几乎已经散架。最终前车部分停在了一辆公交车的侧面,后车部分不知所踪,整个车盖部分散落在地上。而宝马车的车头部分受损严重,安全气囊打开,事故现场一地碎片。马自达上的男子被撞飞到了停在对面一辆正常等待红灯的出租车前。

6月29日下午,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官方微博再次发布了有关南京“620车祸”的最新进展。经鉴定,事发时宝马通过事发路口时行驶速度为195.2km/h。而肇事司机王季进已被警方依法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什么是批准逮捕

批准逮捕是刑事侦查的一种强制措施。批准逮捕是一个程序工作,批准是检察机关的权限,逮捕一般是侦查机关的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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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龙虎网  编辑:张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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