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元旦施行

30.12.2016  21:36

        《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已由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有了《条例》,我们的胆子更大了,见义勇为更有底气了。”12月29日下午,南京市公安局和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在新华报业传媒集团举办“心手相牵爱无边——《南京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宣传活动”,拿着白底红字封面的《条例》,张猛高兴地对记者说。

        今年48岁的张猛,是南京市溧水区城乡建设局一名普通职工。练就“水上漂”绝技,他41年间先后救了23名落水者,被授予“全国见义勇为英雄”称号。“以前救人时总感觉心里有点不踏实,因为见义勇为往往面临不可预见的危险。万一出了事,如果没有后续保障,家人怎么办?”在张猛看来,《条例》无疑给见义勇为人员吃了“定心丸”。

        据统计,一年来南京市受到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共1865名,其中获得国家、省级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22名,数量位居全省之首。“许多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经济条件原本就一般,而其本人又往往是家庭的‘顶梁柱’,一旦牺牲或伤残,全家人的生计将随之陷入窘困。”南京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朱建军说,以前,有的人因见义勇为受伤后医疗费用难以解决,有的人评残难以落实,有的人牺牲后家庭生活困难难以改善。历时两年出台的《条例》,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护做了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人员,及时予以援助和帮助;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及时送至医疗机构救治。”在救治方面,“医疗机构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急救治疗,实行首诊负责制。对急危重症的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实施先就医后结算的医疗救助措施。

        《条例》对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伤待遇、抚恤补助、就业咨询、教育优待、住房优待等方面,也进一步加大了保护和优抚力度。比如,见义勇为人员因负伤造成长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或者见义勇为烈士的配偶、子女、父母有重大疾病的,应将其纳入社会救济范围;见义勇为人员可免费坐公交,免费游览公园、景区,享受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等优惠政策;其子女参加中考、高考,可享受优待等。

        “通过立法保障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会有效避免出现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南京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副理事长余子和表示。同时,他认为《条例》实施后和以前最大的区别在于,《条例》规定各有关部门必须履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责任,否则将受到法律处罚。“以前虽然也在做,但缺少明确规定,而且措施不具体、操作不规范,往往难以落实。现在不但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责任,而且明白告知:如果不落实将被依法追责。

        作为“全国见义勇为司机”,杨学涛对《条例》看得仔细,感触更深。“字里行间体现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和关爱,对部分想见义勇为而有后顾之忧的人是很大的鼓舞。”他说。1979年出生的杨学涛原是位出租车驾驶员,多次在驾车过程中智擒犯罪嫌疑人、救助受害群众,被誉为“智勇的哥”。在和犯罪嫌疑人作斗争时,少数围观群众冷漠的眼神刻在他心里使他至今难忘,“党和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了很多关心,我最大的期盼是社会上有更多的人加入到见义勇为行列中来,形成见义众为的氛围,而不要让见义勇为人员单打独斗。

        对此,余子和认为,只有真正落实了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公众才有底气和勇气见义勇为。同时,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光靠政府还不够,还需要全社会支持,比如公共交通驾乘人不能因为见义勇为人员受伤了就歧视他,群众要勇于保护、积极举荐见义勇为人员等。

        记者注意到,《条例》增加了见义勇为自我保护的内容,不鼓励未成年人盲目实施见义勇为。余子和说,强调未成年人实施见义勇为要加强自我保护,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关爱,并不意味着未成年人实施见义勇为而不予承认。《条例》对见义勇为的认定,以行为本身是否符合见义勇为条件为要素,与实施人是否成年无关。

        张猛同样不赞成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同时,他强调公众一定要在保护好自己的前提下去救助别人,更提倡见义技为、见义智为。(任松筠)

来源:  新华日报  转自:新华网